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金寨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金寨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
金寨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362号)、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提升,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2024年全县完成农业生产全程托管服务面积10万亩。围绕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集成服务;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作用,利用社会化服务支持撂荒地和冬闲田整治。通过实施项目扶持一批市场化运营、专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化农业发展轨道。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范围
结合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际需求情况,实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的社会化服务。重点支持粮油作物(水稻、小麦、油菜)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基础较好、工作积极性较高、农业劳动力外出较多、农户托管意愿较强的乡镇、村组织实施。
(二)资金安排
2024年全县计划安排资金1000万元,实施任务面积10万亩。水稻机械旋耕计划实施面积3.2961万亩,资金安排401.069万元;水稻机插秧计划实施面积2.1298万亩,资金安排237.795万元;水稻统防统治计划实施面积1.125万亩,资金安排99.051万元;水稻机械收割计划实施面积2.6211万亩,资金安排302.058万元;小麦机械旋耕计划实施面积1.8703万亩,资金安排258.313万元;小麦统防统治计划实施面积2.1187万亩,资金安排70.47万元;小麦机械收割计划实施面积1.0086万亩,资金安排148.224万元;油菜机械旋耕计划实施面积1.1649万亩,资金安排160.915万元;水稻、小麦烘干计划实施面积0.114493万亩,资金安排26.84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实施任务面积和资金拨付。
(三)支持环节
金寨县属山区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开展相对缓慢滞后。项目主要支持社会化服务环节为水稻机械旋耕、机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收割;小麦机械旋耕、病虫害统防统(夏收)治、收割(夏收);油菜机械旋耕;水稻、小麦烘干。水稻全程机械化四个环节综合托管系数分别为“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0*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小麦(秋种)机械旋耕、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械收割综合托管系数分别为“耕=0.36*服务面积,防=0.10*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油菜(秋种)机械旋耕综合托管系数为“耕=0.36*服务面积”;烘干综合托管系数:“烘干=0.27*服务吨数”。
(三)支持对象
项目主要支持有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生产服务公司、服务型农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200亩,多环节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500亩。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为小农户提供作业服务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库管理,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立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项目单环节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北大荒农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不列入项目补贴对象。
(四)作业服务及验收标准
按照《安徽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安徽省小麦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安徽省油菜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等制度要求,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明确相关标准如下:
1.机械旋耕。地头地边整齐,田块平整无残茬,高低差不超过3cm,高不露墩,低不淹苗。
2.机插秧。机插到大田的秧苗应稳、直、不下沉,漏插率≤5%,伤秧率≤5%,均匀度合格率>85%。
3.病虫害统防统治。采用植保无人机等装备,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范》,建立防治档案。根据病虫情报、防治技术,结合当地病虫发生实际,确定用药品种和施药时间,适时施药。
4.机械收割。适时收获,收净、脱净、不丢穗、不撒粮。联合收获水稻总损失率不超过3%,破碎率不超过3%,清洁度达到90%以上。割茬高矮一致,正常情况下割茬高度不超过25cm,秸秆切碎长度不超过10cm。
5.稻谷(小麦)烘干。干燥后水分含量:稻谷(小麦)干燥后的水分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干燥水分指标,在13.5%至14.5%之间。
(五)补助标准
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主体,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补助标准分类执行,为重点支持小农户(小农户指面积在50亩以下的农户)接受托管服务,服务主体须对农户让利不低于该环节(或全程)补助标准的25%,让利规模经营主体不低于15%,托管服务各环节补助标准分别为:单季作物(水稻、油菜、小麦)全环节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130元/亩。其中:水稻、小麦、油菜机械旋耕,服务小农户46元/亩(让利12元),服务规模经营主体44元/亩(让利7元);水稻机插秧作业,服务小农户35元/亩(让利8元),服务规模经营主体32元/亩(让利5元);水稻、小麦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小农户13元/亩(让利3元),服务规模经营主体11元/亩(让利2元);水稻、小麦机械收割,服务小农户35元/亩(让利9元),服务规模经营主体32元/亩(让利5元);水稻、小麦烘干服务小农户60元/吨(让利15元),服务规模经营主体50元/吨(让利8元)。服务环节实际补助面积大于预计服务面积时,同比例降低相应环节每亩补助标准。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明确补助资金上限,最高补贴不得超过10万元。
三、实施步骤
(一)遴选主体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组织承担项目任务。依托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从名录中选择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服务主体必须拥有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按照择优择强的原则,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县农业部门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具体遴选程序为:
1.自主申报。服务主体填写《金寨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申请表》(附件3)及《承诺书》(附件4)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对服务组织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向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推荐。
3.县级审核。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乡镇推荐名单及申报资料后,对服务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拟承担项目实施服务主体,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另: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服务耕、种、防、收各环节至少配备专业机械1台。
(二)项目实施
1.签订合同。实施服务时须与服务对象签订《金寨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附件5),一式三份(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县级主管单位各一份),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和其他约定事项。按照“直接补助服务组织的,应要求服务组织按一定比例降低服务费用,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原则,服务主体对农户的让利,让利额度须在合同中体现,未让利小农户或让利幅度不够的,取消服务主体奖补资格。
2.开展服务。根据农业生产季节,实施主体按照合同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并接受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同时做好服务资料留存,按照服务环节实时填写《金寨县2024年乡(镇)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实时登记清单》(附件6),各乡镇负责实时核实作业进度与质量。
3.严格管理。县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培训指导和检查督查,及时督促服务组织依据农时开展服务作业,指导服务主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监测设备,并通过监测平台跟踪检查服务作业情况,适时实地检查抽查服务作业质量效果,全过程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压实乡村责任,乡镇街指导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规范合同,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工作核查,确认服务作业质量;项目实施村集体要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现场核实服务作业质量面积。
4.组织验收。项目各环节实施完成后,对照制定的验收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实行乡镇验收核实和县级抽查的方式相结合。具体办法为:(1)服务主体及时向所在乡镇申请验收,实施主体对提交材料和作业面积的真实性负责。(2)乡镇组织对服务主体的服务区域、面积、对象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填写《金寨县2024年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验收表》(附件7)和《金寨县2024年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奖补申报表》(附件8),并将相关验收资料汇总报送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3)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进行抽验,形成验收报告。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取消其服务资格,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验收结果在县级网站及镇、村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和群众的监督。验收结束后,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
(三)兑现补助
第三方审计完成后,根据服务对象分别明确各环节服务组织和农户补助金额。经研究确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开公示。依据审计结果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待资金到位后,督促服务组织将补助农户资金登记造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在2024年12月底前通过支付平台将项目资金统一拨付到社会化服务项目主体。
(四)总结评估
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全面总结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对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及时上报绩效评估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为组长,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技术规范制定、机械化技术培训、作业服务质量监督、落实项目管理措施,靠前服务,提供并指导填写相关合同、表单,落实做好工作协调与对接。各乡镇加强政策宣传、规范项目实施,鼓励引导农户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具体负责组织申报、主体初审,任务落实、履约监管,对开展服务达不到合同规范的不予验收。
(二)强化监督管理。通过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实现项目线上申请、执行和监督。推进监测终端应用,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督促整改,对不配合整改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项目验收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在县级网站及项目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一是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二是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三是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四是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五是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账户,村集体经济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受补贴。六是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要坚决查处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涉事服务主体三年内不得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及其他农业财政项目。
(四)加强廉政建设。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和验收等环节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如出现上述问题,一经查实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五)全面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在县政府网站公开项目申报、项目方案、补贴标准、项目验收、补助对象、资金安排以及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项目所在的乡镇和村要加强政策宣传,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让农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了解政策。
附件:1.金寨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领导小组
2.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
计划表
3.金寨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申请表
4.承诺书
5.金寨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6.金寨县2024年乡(镇)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
实时登记清单
7.金寨县2024年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情况验收表
8.金寨县2024年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奖补申报表
附件1
金寨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
服务项目领导小组
组 长:张 乔(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冯伦海(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汪家淮(县纪委监委派驻县乡村振兴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王 龙(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张 明(县农管中心主任)
朱贤东(县农技中心主任)
王录生(县农技中心副主任)
彭良懿(县农业农村局项目办主任)
李昊原(县农业农村局局机关纪检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管理服务中心,张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录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陈迪、伍倩倩两名同志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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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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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农产品品种 |
服务区域 |
服务 环节 |
服务面积(万亩) |
折算任务面积(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承担项目主体数量(个) |
完成期限 (起止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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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服务小农户资金(万元) |
小计 |
其中:小农户(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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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 |
果子园乡、白塔畈镇、斑竹园镇、古碑镇、花石乡、流波䃥镇、梅山镇、南溪镇、青山镇、全军乡、沙河乡、双河镇、汤家汇镇、桃岭乡、天堂寨镇、铁冲乡、吴家店镇、长岭乡、燕子河镇、油坊店乡、关庙乡、槐树湾乡 |
机械 旋耕 |
9.1329 |
3.2961 |
150 |
规模经营主体44元/亩,小农户46元/亩 |
401.069 |
271.183 |
14873 |
13875 |
68 |
2024.06- 2024.12 |
|
水稻 |
南溪镇、白塔畈镇、梅山镇、花石乡、槐树湾乡、青山镇、双河镇、沙河乡、汤家汇镇、桃岭乡、燕子河镇、油坊店乡、燕子河镇 |
机插秧 |
7.5237 |
2.1298 |
120 |
规模经营主体32元/亩,小农户35元/亩 |
239.795 |
165.2732 |
11176 |
10224 |
44 |
2024.05- 2024.06 |
|
水稻 |
果子园乡、白塔畈镇、斑竹园镇、古碑镇、花石乡、流波䃥镇、梅山镇、南溪镇、青山镇、全军乡、沙河乡、双河镇、汤家汇镇、桃岭乡、天堂寨镇、铁冲乡、吴家店镇、长岭乡、燕子河镇、油坊店乡、关庙乡、槐树湾乡 |
统防统治 |
8.371 |
1.125 |
30 |
规模经营主体11元/亩,小农户13元/亩 |
99.051 |
72.089 |
10166 |
9264 |
32 |
2024.06- 2024.09 |
|
水稻 |
果子园乡、白塔畈镇、斑竹园镇、古碑镇、花石乡、流波䃥镇、梅山镇、南溪镇、青山镇、全军乡、沙河乡、双河镇、汤家汇镇、桃岭乡、天堂寨镇、铁冲乡、吴家店镇、长岭乡、燕子河镇、油坊店乡、关庙乡、槐树湾乡 |
机械收割 |
9.6289 |
2.6211 |
150 |
规模经营主体32元/亩,小农户35元/亩 |
302.058 |
205.842 |
14636 |
13642 |
49 |
2024.09- 2024.10 |
|
小麦 |
果子园乡、白塔畈镇、斑竹园镇、古碑镇、花石乡、流波䃥镇、梅山镇、南溪镇、青山镇、全军乡、沙河乡、双河镇、汤家汇镇、桃岭乡、天堂寨镇、铁冲乡、吴家店镇、长岭乡、燕子河镇、油坊店乡、关庙乡、槐树湾乡 |
机械旋耕 |
5.1953 |
1.8703 |
130 |
规模经营主体44元/亩,小农户46元/亩 |
258.313 |
180.819 |
12103 |
7383 |
57 |
2024.09- 2024.11 |
|
小麦(夏收) |
果子园乡、白塔畈镇、斑竹园镇、古碑镇、花石乡、流波䃥镇、梅山镇、南溪镇、青山镇、全军乡、沙河乡、双河镇、汤家汇镇、桃岭乡、天堂寨镇、铁冲乡、吴家店镇、长岭乡、燕子河镇、油坊店乡、关庙乡、槐树湾乡 |
统防统治 |
3.588 |
2.1887 |
30 |
规模经营主体11元/亩,小农户13元/亩 |
70.47 |
49.332 |
11621 |
8134 |
32 |
2024.03- 2024.06 |
|
小麦(夏收) |
果子园乡、白塔畈镇、斑竹园镇、古碑镇、花石乡、流波䃥镇、梅山镇、南溪镇、青山镇、全军乡、沙河乡、双河镇、汤家汇镇、桃岭乡、天堂寨镇、铁冲乡、吴家店镇、长岭乡、燕子河镇、油坊店乡、关庙乡、槐树湾乡 |
机械收割 |
3.7356 |
1.0086 |
160 |
规模经营主体32元/亩,小农户35元/亩 |
148.224 |
103.756 |
8667 |
6066 |
47 |
2024.04- 2024.05 |
|
油菜 |
果子园乡、白塔畈镇、斑竹园镇、古碑镇、花石乡、流波䃥镇、梅山镇、南溪镇、青山镇、全军乡、沙河乡、双河镇、汤家汇镇、桃岭乡、天堂寨镇、铁冲乡、吴家店镇、长岭乡、燕子河镇、油坊店乡、关庙乡、槐树湾乡 |
机械旋耕 |
3.236 |
1.1649 |
140 |
规模经营主体44元/亩,小农户46元/亩 |
160.915 |
112.64 |
7539 |
5277 |
43 |
2024.09- 2024.11 |
|
水稻、小麦 |
白塔畈镇、汤家汇镇 |
机械烘干 |
5368吨(折算1449.36亩) |
1.0736 |
120 |
规模经营主体50元/吨,小农户60元/吨 |
26.84 |
16.1 |
4890 |
2934 |
2 |
2024.09- 2024.11 |
1吨折算0.27亩 |
总计 |
金寨县全县 |
|
50.4114万亩 |
15.51899万亩 |
|
|
1706.735 |
1177.0342 |
95671 |
76799 |
374 |
2024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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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金寨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
项目申请表
服务主体(盖章): 年 月 日
服务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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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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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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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类型数量(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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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所在地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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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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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根据金寨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 (服务主体名称)申报金寨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现对申报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如下承诺:本服务主体自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坚决按照项目实施各项要求完成作业。如弄虚作假:
一、退回项目补助资金;
二、取消各项涉农补贴,并列入补贴黑名单;
三、承担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双方)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 定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使 用 说 明
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为参照使用文本。
2. 农业生产托管指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3. 合同当事人甲方一般为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乙方一般为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服务组织。
4.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5. 本示范文本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参照使用。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二)收益分配方式
开展全程服务的可按“产量保底+收益分红”方式分红。
1.甲乙双方根据田块往年生产情况,约定亩均农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产量 斤或千克。
2.高出保底产量收益部分,甲方、乙方按照 : 比例进行分红。
3.乙方按上述约定,于每个生产季结束后 个工作日前将分红收益交给甲方。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需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 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三方)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 定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使 用 说 明
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方)》为参照使用文本。
2. 农业生产托管指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3. 合同当事人甲方一般为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乙方一般为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服务组织。
4.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5. 本示范文本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参照使用。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经丙方居间撮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服务费用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在托管地块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变动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的前提下,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做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纠纷矛盾化解等工作。
2.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需调整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对甲乙丙三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 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6
金寨县2024年乡(镇)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
实时登记清单
序号 |
服务 |
服务对象 |
服务作物 |
服务环节亩数(亩) |
服务环节(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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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类型(小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 |
所在地 |
联系 电话 |
耕 |
种 |
防 |
收 |
合计 |
烘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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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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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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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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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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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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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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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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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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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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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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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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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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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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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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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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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金寨县2024年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情况验收表
实施单位(服务主体): 乡镇审核:(签章)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作物 |
服务环节 |
市场收费标准(元/亩) |
实际收费标准(元/亩) |
验收服务面积(亩) |
服务 对象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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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类型(小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 |
所在村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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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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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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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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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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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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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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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1.服务对象类型填写小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耕地面积50亩以下的为小农户,超过50亩的为规模经营主体);
2.服务对象所在地精确到村,服务环节写“耕、种、防、收”全程或某一个环节。
附件8
金寨县2024年 乡(镇)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奖补申报表
申报主体名称(盖章): |
申报时间: |
法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服务区域详细位置: |
申报补助总金额 元 |
水稻机械旋耕补助金额_____元;水稻机械插秧补助金额______元;水稻统防统治补助金额_____元;水稻收割(含秸秆粉碎)补助金额_____元。
|
服务小农户 户,服务面积 亩, 补助金额 元。 |
||
服务规模经营主体 个, 服务面积 亩,补助金额 元。
|
||||
小麦收割补助金额…… 元;小麦统防统治补助金额 元; 小麦机械旋耕补助金额 元。
|
服务小农户 户,服务面积 亩, 补助金额 元。 服务规模经营主体 个, 服务面积 亩,补助金额 元。 |
|||
油菜机械旋耕补助金额 元。 |
服务小农户 户,服务面积 亩, 补助金额 元; 服务规模经营主体 个, 服务面积 亩,补助金额 元。
|
|||
水稻(小麦)烘干补助金额______元。 |
服务小农户 户,服务面积 亩, 补助金额 元; 服务规模经营主体 个, 服务面积 亩,补助金额 元。
|
|||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做法及成效:
|
||||
乡镇农业农村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抄送:县财政局。 |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