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及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与地方财政分比例承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及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县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由省与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