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40392/201412-00052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内容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文日期: 2014-12-03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花石乡 生成日期: 2014-12-03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人民政府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2014-12-03 00:00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2004]34号)规定,从2004年起,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原则上由供应粮食(原粮,下同)改为发放现金。为了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管理,确保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等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耕还林,退收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新老办法的衔接
    (一)坚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含退耕、退牧、禁牧的农牧户,下同)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补助的粮食,按退耕还林每斤粮食(口粮,原粮)0.70元、退牧还草及禁牧舍饲每斤粮食(饲料、陈化粮)0.45元计划,由中央财政负担,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
    (二)从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2004年当年应补退耕户的粮食,尚未向退耕户供应粮食实物的,原则上向退耕户补助现金。2003年当年应补退耕户的粮食,尚未兑现的,也可以改为补助现金。
    (三)2003年应补退耕户粮食补助中,已补助粮食实物的部分,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3年和2004年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及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帐及财政财务处理的通知》(财建[2004]40号)规定执行,并于8月底之前办妥挂帐划转工作。
    (四)2004年应补退耕户粮食补助中,已补粮食实物的部分,不实行挂帐处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用中央财政拨付的粮食补助资金归还供应粮食的企业,供粮企业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补助资金不足的,首先由以前年度节余的以丰补歉资金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地方政筹资弥补。
    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发放现金的资金筹借、拨付和管理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发放现金所需的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
    (二)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粮食补助资金通过“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入的粮食补助资金后,通过“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逐级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下单设明细账,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
    (三)中央财政粮食补助资金分两种情况拨付:对当年新增退耕还林面积的补助,中央财政分上下半年两次拨付。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可以分两次及时兑付给退耕户;对以前年度已退耕且经验收合格的面积,中央财政在每年4月底之前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必须在5月底之前一次性将补助竞付给农户。
    三、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向退耕户发放现金的处理
    (一)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补助水平不降低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补助标准低于中央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包干标准的,节余的粮食补助资金,游动用于以后年度以丰补歉,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补助标准高于中央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包干标准,粮食补助资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二)粮食补助现金的发放,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可以采取由乡财政所直接对退耕户发放现金,也可以采取在乡(镇)金融机构为退耕户开设粮食补助存款户,发放存折或存款卡,具体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粮食补助现金的发放要公开透明。每个农、牧户分到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面积、实际完成面积、验收合格面积、应供应的粮食数量或发放的现金数额等,必须在资金发放前在村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发放的现金不许集体代领,必须发放到退耕农户,严禁用粮食补助资金抵扣任何款项。
    (四)要及时向退耕户发放粮食补助资金。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规定,对当年新增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的计划面积,粮食补助资金可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可以预先兑付部分粮食补助资金,第二次待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资金余额。以后年度,凭每年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粮食补助资金。
    四、继续对退耕户供应粮食实物的处理
    (一)2004年及以后,继续向退耕户供应粮食实物的,由地方政府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资金购买粮食,供应到户,采购粮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规范的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组织粮源。
    (二)新购买粮食的价款及供粮企业向退耕户供应粮食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资金支付。粮食补助资金不足摘自先由以前年度节余的以丰补歉资金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地方财政筹资弥补,不得转嫁给供粮企业和退耕农户,如有节余,滚动用于以后年度以丰补歉,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供应粮食的合理费用指向农、牧民发放补助粮食的供粮企业在粮食供应环节发生的有关费用(原则是指车船启运前发生的有关费用,县内短途运输费用,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也可以纳入供粮合理费用)。
    粮食价款及合理费用的核定标准、结算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确定。
    (三)粮食调运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粮食补助资金有节余,省级财政安排又有困难的地区,允许从节余资金中先垫付一部分调动费,待以后年度,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补回垫付的资金。
    五、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季报”,反映本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进展和粮食供应、现金发放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局。季报格式另行通知。
    (二)日历年度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林业、农业等部门对工程的验收情况及有关政策,办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决算,于次年2月底之前,将决算报表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同地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局。决算报表格式另行通知。
    六、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一)粮食补助新老办法的衔接,基础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计委)、西部办、粮食、农发行、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核对退耕户的计划面积、验收面积、供粮数量、现金数额等基础数据,把工作做细做实,保证及时向退耕户发放现金或供应粮食。
    (二)要进一步完善资金专户管理、面积检查验收、财务公开等制度,促进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供应及现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农、金发放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和检查,防止虚报冒领粮食、现金等问题发生。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要积极参与粮食补助兑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
    (四)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于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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