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40392/201801-00118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文日期: 2017-11-20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花石乡 生成日期: 2017-11-20 00:00:00
来源单位: 花石乡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文  号: 词:

金寨县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17-11-20 00:00 作者:办公室 来源:花石乡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和丧葬补助三部分。

(一)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缴费补贴。政府根据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95元、缴400元补105元、缴500元补115元、缴600元-1000元补120元、缴1500元-3000元补13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对独女符合条件放弃再生育夫妻(农村户籍)、双女绝育户夫妻(农村户籍)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按每人每年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保险费;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县政府按每人每年1000元为其代缴保险费;对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县政府按每人每年500元为其代缴保险费;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县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为其代缴保险费。

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参保缴费的,县财政在上述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

(三)丧葬补助。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的,县财政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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