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40392/201801-0012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文日期: 2016-03-23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花石乡 生成日期: 2016-03-23 00:00:00
来源单位: 花石乡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16年金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文  号: 词:

16年金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2016-03-23 00:00 作者:办公室 来源:花石乡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金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民政局                 金寨县财政局

2016323

                                                   

金寨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3印发


金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县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建立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及高龄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完善全县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推进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金寨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全县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

(二)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健全完善。

(三)全县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完善。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

(一)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依据《金寨县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经费补助及补助标准

1.床位建设补助。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登记的社会新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租用用房的,每张床位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床位运营补助。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县户籍的老年人入住,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床位运营补助。接受本县户籍失能失智老人的,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200%。床位运营补助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助。

3.贷款担保贴息。社会养老机构贷款可由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对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利息补助。

4.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中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按照技师、高级、中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补贴。

5.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各项社会保险,减轻机构运营风险。对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所需保费由县财政按1/2的比例进行补助。

6.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各级政府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为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助。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各类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二)补助类型和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日常运营补贴。符合要求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给予运营补贴。

3.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各级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健全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一)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老年人,各地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年发放高龄津贴。

两项补贴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相关文件确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七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资金筹措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二)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

(三)各地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解决。

第九条  资金管理

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装修费用,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乡镇规划、监察、住建、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标准、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