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和机制,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继续实施35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 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服务“三农”,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健全基层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保险模式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2015年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油菜、森林、能繁母猪,特色农业保险品种为:茶叶、育肥猪。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各试点品种的具体保险金额、费率,按照省政府报备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分别承办我县种植业、养殖业农业保险业务。
(五)资金管理。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1]2276号)规定,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加强对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六)赔付责任。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保险超赔的,养殖业保险超赔责任由保险经办机构自担,种植业保险超赔责任由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共担。
四、保费补贴政策
(一)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
(二)养殖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
五、时间要求
各乡镇要配合农保机构完成水稻、小麦、油菜、森林、农房、茶叶保险的投保工作,能繁母猪、育肥猪险种的投保工作要做到群众能随到随保。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刻领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原则和政策要领,正确把握各自角色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要负责引导、支持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本地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具体做好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宣传力度,切实做好面上和点上宣传工作,通过大众媒体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保险,引导农民自愿参与农业保险。
(三)创新工作机制。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0]31号文件,进一步理顺乡镇政府和各经办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同时,各乡镇和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牢记农业保险宗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四)规范展业承保。要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养殖大户等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严禁以各种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要切实加强承保管理,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五)规范保险理赔。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例规定,严格执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同时,要加强理赔支付监管,着力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和农户满意度。
(六)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站(点)建设、展业承保、查勘定损、赔款支付、资金管理的合规性,严肃查处违反投保自愿原则、强制农民投保行为,严厉打击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把督查结果作为民生工程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密切跟踪试点进程,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六)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县农险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农险办[2014]4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把握各自角色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政府负责引导、支持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本地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具体做好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