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移风易俗工作,遏制农村人情消费盲目攀比、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邪教迷信、打牌赌博、陈规陋习等不良社会风气,推动农村社会风气向善向上向好转变,县文明办参考了其他地方村规民约,拟定了《花石乡村规民约(征求意见稿)》。请大家结合实际,对《村规民约》样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将修改意见于11月19日前反馈到花石乡民政办。联系人:于正,电话:7478529,邮箱: hsxmzb@163.com。
花石乡村规民约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严格规范党员、干部、群众的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使其真正做到: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形成一种良好的村风,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凡居住在本村内(或户口在本村内)的村民均应有责任和义务执行本村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第三条 禁止村民违法建房,非法占用土地,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严禁荒废耕地。
第四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政策行为,坚决对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第六条 尊老爱幼,依法维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村民由村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倡导知识改变命运,引导群众重视教育和技能培训,凡是本村范围内,年度考上大学本科以上的新生予以奖励:一本奖励200振风超市积分卡、二本奖励200振风超市积分卡。(建议跟振风超市奖励一致)
第八条 崇尚科学,远离邪教,所有村民均应远离邪教和拒接参加非法传播活动,凡本村村民禁止散播谣言,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第九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要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严禁在森林附近使用明火,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严禁私自砍伐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烧,严禁损害庄稼及其它农作物,严禁牛羊啃青,严禁偷青,违者重罚。
第十二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水电设施,严禁偷水偷电。严禁电鱼、药鱼、炸鱼。
第十三条 严禁聚众赌博,秘密赌博;严禁开设赌场、麻将室、棋牌室。
第十四条 对违犯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一)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包片干部批评教育。
二、村风民俗
第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搞封建迷信活动、邪教组织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条 鼓励群众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不办。本村范围办理“红白”事(指子女结婚、老人去世、新生儿)的农户,办理酒席等于低于4桌的奖励300分积分卡,等于低于8桌的奖励200分积分卡。对新生儿过一周岁、儿童过十二岁生日、新征入伍、大学新生及新居搬迁等喜事不办酒席、不受礼金的农户,给予一次性500分积分卡奖励。此项评比由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下旬会议研究,提出奖励方案,村公示一周无异议,村委会负责领卡落实。
第三条 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听、不看、不传迷信和淫秽书刊、音像。
第四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五条 积极参加村里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倡全民健身运动。提倡见义勇为,伸张正义,遵守社会公德,扶老携幼、加强自身修养,学习好科学文化,社会知识,跟上社会步伐,用自身知识影响老一代,教育下一代,做本时代的榜样。积极申请加入党团组织。
第六条 不准新建庙宇祠堂。
第七条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相邻关系
第一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二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两委会安排,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退一步自然幽雅,让三分何等清闲。
第三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四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返还或修理,重做、更换损害的财产,并按实际损失的两倍以上进行赔偿。
四、婚姻家庭
第一条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二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条 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子女,不准使中小学生中途辍学。
五、环境卫生
第一条 村民各家各户,门前院内要保持清洁,清除暴露垃圾,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推积物。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吐乱扔,乱倒垃圾、污水和渣土。七后旅游路沿线车辆摆放有序,不准占道。
第二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为保街道畅通,道路水渠两侧不准长期堆放沙、砖、石等建筑材料。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
第三条 严禁秸秆焚烧,净化生态环境。
花石乡支部委员会
花石乡民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