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392E/202503-00079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文日期: 2025-03-12 15:48:52
发布机构: 金寨县花石乡 生成日期: 2025-03-12 15:48:52
来源单位: 金寨县花石乡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管理办法】金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文  号: 词:

【管理办法】金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2025-03-12 15:48 来源:金寨县花石乡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财务收支行为,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是指城乡居民自愿缴纳和各级财政补助共同筹集,用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组织筹集资金,按规定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基金的预算、决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如实反映基金的收支情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使用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是县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近几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而编制基金收支计划。

第八条 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市人社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城乡居民个人自愿交纳、政府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在县政府组织领导下按规定时间足额筹集,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包括: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筹集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直接缴入县国库,乡(镇)社保所、社区代收的城乡居民个人保费直接存入乡镇财政所三资代理户,最后统一汇缴县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金支出范围和补偿比例严格按《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支出项目、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主要用以补偿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不得在基金中列支其他任何与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无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县医保经办机构在县财政部门认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职责:

(一)接收县财政局拨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

(二)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年度结余金额上缴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拨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只能用于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支出,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

(二)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调整相关政策。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实行账目公开,定期开展对账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城乡居民医保监督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开展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和医疗待遇支付情况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建立大额医药费用(单次住院超过3万元的医药费)审核制度,实行“四级”审核审批制度(即核实发票真伪、医药费初审→医药费复审→结算人员复核→主任审批)确保医保基金支出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基金财务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基金;

(二)违反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办法和制度,擅自改变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

(三)未及时将基金及利息等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一条 县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县财政部门、市人社部门报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和财务分析表。

第二十二条 县医保经办机构年终结束后,按统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年度决算,决算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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