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1元/人/月。按照“农村人均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65%”要求,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补差为A类745元/人/月、B类540元/人/月、C类 390元/人/月。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56元/人/月。按照“城市人均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75%”要求,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补差为A类860元/人/月、B类690元/人/月、C类5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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