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政办〔2025〕8号
全体乡机关干部、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强化细节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报账程序,促进作风效能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节约型、效率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花石乡财务管理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寨县花石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
花石乡财务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干部(含自聘人员)。村干部和村级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金寨县村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组〔2014〕8号)《金寨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财农村〔2014〕3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和村级财务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金农发〔2015〕10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金农发〔2016〕30号)规定执行。
二、制度内容
本制度包括财务审批、日常办公支出及固定资产、公务接待、公车运行维护、公务出差、下村交通、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管理7项内容。
(一)财务审批管理
1.规范发票开具。发票抬头:金寨县花石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6003240392E),发票内容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据实开具。
2.规范单据填写。经办人在报销单上填写报账事由、报销金额和报账日期,并在报账发票上签字,经分管领导初核,党政办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及乡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乡报账员严格审核报账材料,对签字不齐、日期填写不规范、报账附件不齐全的报账凭据予以退回。
3.规范资金支付。乡报账员按月收集、整理报账凭据,制作资金打卡清册。乡行政会计审核由乡政府报账员送来的报账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具付款单给资金会计,资金会计再次核实无误后支付资金。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正常履行签批程序,单笔支出金额超过5000元报销时(常规支出除外)需附相关会议审批记录。
4.严格资金出借。乡政府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乡村干部或其他社会人员出借资金,特殊情况出借资金需经乡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借,单笔出借金额超过5000元需经集体研究通过方可出借。资金出借后应及时督促借方归还至指定账户,原则上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5.专项资金审批。专项资金支付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经办人填写专项资金审批表,详细填写项目名称、支付原因、支付资金来源并附支付凭证(主要包括合同、协议、发票以及县领导签批同意支付文件等),按程序报批。专项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资金拨付去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
6.定期集中会审。由乡长召集,分管财务领导、纪委书记、党政办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财政和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同志参与,原则上实行一月一会审,具体时间由召集人确定。
(二)日常办公支出及固定资产管理
1.日常办公用品采购。零散办公用品由乡党政办按程序统一负责采购、使用部门填写《花石乡物品领用登记簿》到党政办领取;墨粉、磁盘等办公耗材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党政办核查、领导签批同意后,由党政办通知商家送货,按月报账。凡是未履行审批程序私自联系商户送货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2.办公设备。乡机关各部门办公设备的购买,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各部门申报、分管领导审核、党政办汇总编制购置计划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采购。
3.其他日常支出。水电费、电话费、网络费、办公设备维修等其他日常支出由党政办统一负责,凭正规税务发票按月报销。
4.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移交制度。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严格采购程序,收到资产时要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损毁的无法使用的资产,移交乡党政办,由乡党政办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如发现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公务接待
1.公务接待标准。公务接待遵循简化礼仪、厉行节约、严格标准、定点接待、对口服务的原则,按照县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的通知》(办〔2016〕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办〔2023〕16号)文件执行。
2.公务接待费报销。公务接待费用必须按时结清(原则上3个月以内),报销时应提供有效税务发票、公务活动公函、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菜单,其中菜单需注明接待单位和事由并签字,发票需报销人签字。报销单需由党政办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及乡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政府行政会计要加强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单据是否齐全、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开支范围是否合理等,对违反规定或超标准的,不予报销。
3.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严格遵守规定的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严禁超标准接待;严格区分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与培训费等费用,应当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
(四)公车运行维护
1.公车运行维护。政府公车由党政办统一管理,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遵守制度,服从安排调度,经常检查车况,确保准时准点行车和行车安全。
(1)所有公务车辆全面落实一车一加油卡、一车一ETC,加油卡绑定车牌号码,由党政办专人负责审核把关,个人不得直接报销加油费、过路费等。
(2)公务用车要在定点保险承保单位、定点维修服务企业购买保险和保养维修,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保养维修审批程序,如实填写《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行驶里程、申报人签字、领导审核等内容,严禁错漏项,凭送修单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并按照送修单上开具的项目内容进行维修保养,不得超出申报单所列项目,否则不予结算费用;维修结束后,维修企业凭《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和《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结算明细清单》等相关单据以及合法发票,按财政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维修费用。
2.应急用车管理。干部下村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因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督查督办等紧急公务和乡内突击性重点工作确需用车的,由业务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党政办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党政办签发《派车单》并统一派车,公务结束后,用车人要填写公里数,督促司机及时前往党政办核对价格。
(五)公务出差管理
1.差旅费范围。本制度所指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会培训调动等费用。
2.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县财政局《关于修订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事〔2016〕49号)和《关于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事〔2017〕144号)文件执行。
3.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差前需填写《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由工作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时向党政办报备。
4.差旅费报销管理。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报销时应当提供《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和差旅费报销表(规范填写并附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要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核,重点审核出差天数、车、船、住宿以及出差补助标准是否符合开支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先出差后审签、不按规定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费用的,一律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或县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派车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六)下村交通费管理
根据乡内6个行政村地理位置远近,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中短途出差和下乡镇公务出行交通保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金车改〔2017〕4号)文件规定,实现每月定额包干。
(七)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管理制度
1.执行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标准为150元/天。
2.加班费报销管理。党政办每月对加班审批表进行核实整理,按季度报销加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申报审批表》(规范填写加班人员、时间、事由)、签到表、打卡表等附件材料。政府行政会计要加强对加班费的报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单据是否齐全、签到记录和打卡记录是否齐全。
三、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今后若上级有新的规定,再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