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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376Q/202403-00050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内容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 发文日期: 2024-03-14 10:51:30
发布机构: 金寨县沙河乡 生成日期: 2024-03-14 10:51:30
来源单位: 金寨县沙河乡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办事指南】金寨县沙河乡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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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金寨县沙河乡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2024-03-14 10:51 来源:金寨县沙河乡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一、农村宅基地办理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3.《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文件

4.《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

5.《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文件

6.《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转发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金农〔2020〕82号)文件

7.《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金寨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宅改组〔2016〕6号)文件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无住宅需要重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且无其他住宅,需在原址改建或到规划村庄新建的;

6.原宅基地的房屋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或被认定为传统建筑,且使用权人不继续居住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建房人口、分户标准  

(一)农村居民建房应遵循“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根据村庄规划及实际用地情况,每户4人及以下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每增加1个人口,宅基地面积相应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不在规划村庄内的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确需在原址改建的,每户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农村居民建房人口,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有下列情形的,可计入建房人口:1、已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2个建房人口;已生育1个子女的,可增加1个建房人口;2、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在监服刑人员;3、夫妻一方为非农人口的,如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等相关福利,可计入建房人口;4、经依法批准回乡落户的其他人员,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的;5、法律法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认定,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居民申请建房分户,应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安、户有所居、节约用地原则,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兄弟,且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或兄弟中有一个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的),可申请建房分户,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兄弟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申请建房分户;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女儿,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同意均入赘的,可申请建房分户,但父母必须在几个女儿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申请建房分户;

3.2016年4月6日前,父母与子女已经在公安部门分户登记、单独立户居住、宅基地已分别登记发证的,父母的宅基地视为一户一宅;宅基地未分别登记发证的,按前两款执行;

4.连续多代均系独生子女户,家庭人口6人及以下的,只能为一个家庭户,不得建房分户;超过6人的,可以建房分户;

5.外嫁及被招婿户口未迁出的、无子女抱养儿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婚的,均不得建房分户;

6.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建房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书》,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在原宅基地拆旧重建的,直接由村民书面申请交村级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2.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书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五、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已签署村、组意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承承诺书》

2.家庭户口簿(包括家庭人口)复印件、建房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会议记录复印件、村级审核公示照片复印件(加盖村级组织公章)

六、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查工作,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在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3.县级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每月底前,将审批情况(《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七、农村宅基地审查验收“四到场”

1.选址审查到场。受理宅基地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到场核查。

2.开工放线到场。宅基地经合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开工查验勘察。

3.施工过程到场。建房户在施工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巡查。

4.竣工验收到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实地验收

    八、新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要件

1.家庭户口簿(包括家庭人口)复印件、建房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原件);

4.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房产分户图、房产测绘报告);

5.乡镇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统一以户为单位,提供上述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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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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