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范盼琦 | 自然人 | 金沙(消)罚书字〔2024〕第004号 | 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明火作业 | 2024年10月14日16时许,范盼琦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沙河乡楼房村搅拌站工地使用明火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0.030000 | 沙河乡人民政府 | 11341426003240376Q | 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明火作业 | 消防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