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严重程度 |
丁保先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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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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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渔政)罚决[2025]001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2025年4月14日,丁保先使用电鱼器在碾湾村白沙河河道(小地名:肖塆)内捕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0.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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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30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沙河乡人民政府 |
11341426003240376Q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沙河乡人民政府 |
11341426003240376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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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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