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案件类型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办结时间 | 办结单位 |
1 | 水利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开采河砂石。 | 彭*波 | 彭*波未经批准擅自在金寨县果子园乡佛堂坳村暗冲组河道内开采河砂石,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立水利行政案件查处。 | 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履行方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处罚款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开采15立方米的河砂石。 履行期限:2024年10月9日 |
金寨县果子园乡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
1、处罚款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壹仟伍佰元整。 | 金果(水)罚决[2024]第003号 | 2024年10月9日 | 金寨县果子园乡人民政府 |
2 | 水利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违法装运河砂石。 | 林*林 | 林*林未经批准擅自在金寨县果子园乡佛堂坳村暗冲组河道内违法装运河砂石,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装运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砂石”。立水利行政案件查处。 | 根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履行方式:罚款 履行期限:2024年10月9日 |
金寨县果子园乡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
处罚款伍仟元整。 | 金果(水)罚决[2024]第004号 | 2024年10月9日 | 金寨县果子园乡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