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案件类型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办结时间 | 办结单位 |
1 | 林业行政处罚 | 非法猎捕 | 胡*耀 | 胡*耀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胡荣耀猎捕的野生动物为“三有动物”小麂,经金寨县林业局认定,小麂价值为3000元/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立林业行政案件查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履行方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 期限:2024年12月24日 |
金寨县果子园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
1、处猎获物(“三有动物”小麂)价值3000元一倍的罚款,计叁仟元整; 2、没收猎获物(“三有动物”小麂1只)、猎捕工具(钢丝套26个) |
金果(林)罚决[2024]第009号 | 2024年12月24日 | 金寨县果子园乡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