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申请,从批准的次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农村居民实施时间为2009年12月、城镇居民实施时间为2011年7月),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经本人申请,从批准的次月领取养老金。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本人自愿,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财政不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可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5.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补贴: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95元、缴400元补105元、缴500-1000元补120元、缴1500-3000元补13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和已提高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再增加补贴,激励参保人员多缴多补,多缴多得。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金寨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国家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1年的每月给予加发基础养老金5元,最多加发10年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