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政协委员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我局教育职能等工作提出的书面提案、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办理提案,要遵循依法办理、分层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依法治国、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政协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四条 区教体局各承办科室应当加强对办理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办理人员,加强和协调配合增强办理实效。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五条 各级政协委员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视察中提出的书面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六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科室要充分尊重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在办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理,不允许违法违纪、擅自处理。
第七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合理化提案,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提案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解决不了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分类办理的原则。各承办科室要认真分析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协委员的要求。
第十条 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科室要紧紧围绕局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要把办理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十二条 要建立自上而下的承办工作网络,加强各科室联系,加强与区政协委员联系。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交办。人大转交的提案,明确办理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交政府提案转发部门。
第十四条 各承办科室对交办的提案要认真办理,及时回复。各承办科室接到提案后,应及时研究,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对两个以上科室共同承办的提案,主办科室要主动牵头,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各承办科室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政协委员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