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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413Y/202404-00009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权力运行结果 发文日期: 2024-04-03 14:40:11
发布机构: 金寨县流波䃥镇 生成日期: 2024-04-03 14:40:11
来源单位: 金寨县流波䃥镇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行政处罚】金寨县流波䃥镇2024年3月行政处罚办理结果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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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金寨县流波䃥镇2024年3月行政处罚办理结果汇总

2024-04-03 14:40 来源:金寨县流波䃥镇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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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公示期限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唐玉旭 34242619******1470 金流城管罚决〔2024〕01号 当事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的规定。 2024年3月8日10时28分,镇执法大队日常巡查,发现唐玉旭(皖N46446)渣土车运渣土未进行覆盖,造成遗撒污染集镇道路。被污染路面长12米,宽3米,面积36平方米。 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 1.停止违法行为,清扫污染路面;2.处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0.030000 2024-3-14 2026-3-14 处罚决定日期+3年 金寨县流波䃥镇人民政府 三年 公开 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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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公示期限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程长友 34242619******1414 金流城管罚决〔2024〕02号 当事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的规定。 2024年3月8日10时28分,镇执法大队日常巡查,发现程长友(皖N58190)渣土车运渣土未进行覆盖,造成遗撒污染集镇道路。被污染路面长15米,宽3米,面积45平方米。 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 1.停止违法行为,清扫污染路面;2.处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0.030000 2024-3-14 2026-3-14 处罚决定日期+3年 金寨县流波䃥镇人民政府 三年 公开 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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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公示期限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潘劲松 34242519******6591 金流城管罚决〔2024〕03号 当事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的规定。 2024年3月8日10时28分,镇执法大队日常巡查,发现潘劲松(皖AA5892)渣土车运渣土未进行覆盖,造成遗撒污染集镇道路。被污染路面长20米,宽3米,面积60平方米。 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 1.停止违法行为清扫污染路面;2.处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0.030000 2024-3-14 2026-3-14 处罚决定日期+3年 金寨县流波䃥镇人民政府 三年 公开 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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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公示期限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朱明富 34242619******1716 金流城管罚决〔2024〕04号 当事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的规定。 2024年3月13日10时28分。镇执法大队、县“四治”办人员联合日常巡查,发现朱明富(皖N44509)工程车运碎石未进行覆盖,造成遗撒污染集镇道路。被污染路面长10米,宽3米,面积30平方米。 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 1.停止违法行为,清扫污染路面;2.处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0.030000 2024-3-18 2026-3-18 处罚决定日期+3年 金寨县流波䃥镇人民政府 三年 公开 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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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公示期限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胡启红 34242619******1115 金流城管罚决〔2024〕05号 当事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的规定。 2024年3月13日10时28分。镇执法大队、县“四治”办人员联合日常巡查,发现(鄂JF0191)工程车运碎石未进行覆盖,造成遗撒污染集镇道路。被污染路面长10米,宽3米,面积30平方米。 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 1.停止违法行为,清扫污染路面;2.处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0.030000 2024-3-18 2026-3-18 处罚决定日期+3年 金寨县流波䃥镇人民政府 三年 公开 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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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公示期限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唐帅 51382119******4895 金流林罚决〔2024〕01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金寨县林业局传来和襄高速临时用地(第十七批)疑似违法图斑移交通知单,卫片发现和襄高速涉嫌未批先建改变林业用途(流波䃥镇流波村稻山组王成运住宅下沿)。经流波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和比对航拍图和现场核查造成林地被毁,商品林60平方米。经核实地块未经批准属于违法用地。 依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林法〔2023〕10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标准2倍执行。”第二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轻度损毁的按每平方米20-30元,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的按每平方米30-40元,林地无保留土层的按每平方米40-50元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规定,(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属于轻微违法;适用情形,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处罚基准,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贰仟贰佰贰拾元整(¥22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0.222000 2024-3-19 2026-3-19 处罚决定日期+3年 金寨县流波䃥镇人民政府 三年 公开 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


我镇本月6例行政处罚信息,可通过双公示平台比对,链接如下:https://credit.luan.gov.cn/publicity/sgs/permission-list.do?navId=B80EEEB616835049E05312001E0AA186&columnName=%u53CC%u516C%u79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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