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公示期限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江*应 | 金流(林)罚决〔2024〕06号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3年7月至9月江*应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捕获了2头野猪,小的放生了,大的自家食用了。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为野猪;金寨县林业局对涉案野生动物价值认定为500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罚款 | 给予当事人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100000 | 2024-11-08 | 2026-11-08 | 金寨县流波?镇人民政府 | 三年 | 行政处罚 | 林业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