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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413Y/202502-00025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权力运行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2-14 11:00:07
发布机构: 金寨县流波䃥镇 生成日期: 2025-02-14 11:00:07
来源单位: 金寨县流波䃥镇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行政处罚】金寨县流波䃥镇2025年2月14日行政处罚事项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金寨县流波䃥镇2025年2月14日行政处罚事项

2025-02-14 11:00 来源:金寨县流波䃥镇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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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公示期限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 金流(林)罚决〔2025〕01号 当事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 2025年1月28日,周*上年坟在燃放烟花时将坟边枯草点燃,造成燃烧面积66平方米。 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的规定,该行为属轻微违法、未造成森林火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处捌佰元整(¥8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0.08 2025-2-14 2027-2-14 金寨县流波?镇人民政府 三年 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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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公示期限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 金流(林)罚决〔2025〕02号 当事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 2025128日,江*胜上年坟在燃放烟花时将坟边枯草点燃,造成燃烧面积41.6平方米。 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的规定,该行为属轻微违法、未造成森林火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处捌佰元整(¥8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0.080000 2025-02-14 2027-02-14 金寨县流波?镇人民政府 三年 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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