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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公示期限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周* | 金流(林)罚决〔2025〕01号 | 当事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 | 2025年1月28日,周*上年坟在燃放烟花时将坟边枯草点燃,造成燃烧面积66平方米。 | 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的规定,该行为属轻微违法、未造成森林火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处捌佰元整(¥8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8 | 2025-2-14 | 2027-2-14 | 金寨县流波?镇人民政府 | 三年 | 行政处罚 | 林业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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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公示期限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江*胜 | 金流(林)罚决〔2025〕02号 | 当事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 | 2025年1月28日,江*胜上年坟在燃放烟花时将坟边枯草点燃,造成燃烧面积41.6平方米。 | 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的规定,该行为属轻微违法、未造成森林火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处捌佰元整(¥8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80000 | 2025-02-14 | 2027-02-14 | 金寨县流波?镇人民政府 | 三年 | 行政处罚 | 林业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