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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413Y/202503-00098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权力运行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3-28 15:45:09
发布机构: 金寨县流波䃥镇 生成日期: 2025-03-28 15:45:09
来源单位: 金寨县流波䃥镇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行政处罚】金寨县流波䃥镇2025年3月28日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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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金寨县流波䃥镇2025年3月28日行政处罚事项

2025-03-28 15:45 来源:金寨县流波䃥镇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严重程度
胡*山 金流(林)罚决〔2025〕03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 2025年3月17日,镇执法大队库面日常巡查,发现黄畈村关坪组河边有人砍树,经查未办理采伐证。经现场测量杂树根茎分别20cm4颗、18cm1棵、16cm1棵,共计6棵杂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的规定,该行为属轻微违法、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罚款                                       
处壹仟零壹拾贰元零伍分(¥1012.05)罚款的行政处罚。
0.010121 2025-3-28 金寨县流波䃥镇人民政府 林业行政处罚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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