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为典型的山区县,境内有梅山和响洪甸两座大型水库,青山和流波两座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19座,小(2)型水库88座。小型水库数量众多,地点分散,在山区防洪、农业灌溉、城镇供水等发挥着巨大作用。为切实加强我县小型病险水库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小型病险水库,是指我县境内的小(1)型或小(2)型水库,包括以灌溉、供水等为主要功能的公益性水库和以发电、养殖等为主要功能的经营性水库,且水库大坝经安全鉴定和安全评价结论为三类坝。
第二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并实行总额控制。小(1)型项目,中央财政按照平均每座450万元控制安排投资补助;重点小(2)型项目,中央财政按照平均每座240万元控制安排投资补助;一般小(2)型项目,省财政按照平均每座120万元投资标准,省级财政给予定额补助60万元;新出险项目中央财政按照平均每座100万元给予定额补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允许按照项目投资需求在县内项目间调剂使用,公益性水库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解决,经营性水库资金不足部分由业主自筹解决。
第三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结余资金,及时上报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继续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四条:经营性水库通过安全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其产权单位有责任对其进行除险加固,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经营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按国家相关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进行。水利主管部门对其报送的设计文件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批,并对工程建设及建后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于带病运行的病险水库,水利主管部门有权根据防汛安全等情况要求其产权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如降低运行水位或腾空库容)以降低安全隐患,限期进行除险加固直至责令水库停止运行。
第六条:国家投资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对经营性水库投入。对于安全隐患较严重,水库溃坝后对下游乡镇、村庄及基础设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其产权单位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经营性水库,水利主管部门将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投入,对投入的国家资金形成的资产委托金寨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具体资产管理办法由金寨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水库产权单位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金寨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政府部门拥有国家投入资金形成的产权。原则上金寨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产权,但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和分红。
第七条:对于使用国家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经营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施由县级水利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经营性水库的产权单位有义务配合水利主管部门做好除险加固工作,包括勘察设计、临时用地、施工协调、工程运行管理和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利用国家投资进行除险加固的经营性水库,主要加固内容原则上仅限于大坝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建设,其他非主体工程一般不得列入除险加固内容。
第九条:经营性水库加固完成后,其产权单位是其日常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第一责任人,并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度及管理运行。产权单位应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群众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确保防汛安全、抗旱有水。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