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民儿童字〔2023〕96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对照学习沪苏浙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持续建立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育标准
自2024年起,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实行自然增长,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的5%动态调整,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核拨,调整后的标准从当年1月份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二、经费保障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省以上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其余由市县财政兜底保障。各地要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到位。对年满18周岁后在高中及大中专、本科院校连续就读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加强政策衔接,采取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等有效措施,确保其在校学习期间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讲、走访摸排和信息比对,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真实准确。要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及时核定新增对象,及时核减退出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中央及省级下达补助资金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统计人数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