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有效期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周* | 金关(林)罚决〔2025〕5号 | 在关庙乡墨园村万湾组小地名“石灰”一般林地进行工业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中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处以罚款时使用的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标准,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综(201512241号)的规定 | 1.责令于2026年5月14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罚人民币7460.48元。 |
金寨县关庙乡人民政府 | 2025年5月21日 | 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