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委办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二、县委统战部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县委统战部初审 | 1.《宗教事务条例》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
2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委统战部 | 1.《宗教事务条例》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
3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县委统战部 |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
4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委统战部 | 《宗教事务条例》 |
5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县委统战部 |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
6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县委统战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4.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 |
三、县委编办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事业单位登记 | 县委编办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四、县发改委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县行政审批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3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4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5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5.《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 |
6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7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五、县教育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县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2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8.《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9.《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 10.《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11.《安徽省教育厅等十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监管〔2023〕2号) |
3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4 | 校车使用许可 | 县级政府(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5 | 教师资格认定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6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 |
六、县公安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2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县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3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4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6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7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8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9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0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1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12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1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县公安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14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15 | 机动车登记 | 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
16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
17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
18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19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县公安局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20 | 非机动车登记 | 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3.《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 |
21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22 | 户口迁移审批 | 县公安局(派出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 |
23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24 | 普通护照签发 | 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25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26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27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2.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28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29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30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31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公安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32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3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七、县民政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行政审批局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3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由县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 1.《宗教事务条例》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4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县民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
5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殡葬管理条例》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6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县民政局 | 《地名管理条例》 |
八、县财政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 |
九、县人社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县人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
2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
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
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人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 |
5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
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
2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
3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3.《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 |
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6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7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8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4.《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 |
9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0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县级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局承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1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
1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十一、县住建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3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4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县住建局 | 《城市供水条例》 |
5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县住建局 | 1.《城市供水条例》 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
6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建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7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住建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8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9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10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11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住建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2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城市绿化条例》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1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1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5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6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行政审批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7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县住建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18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县住建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19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县住建局会同文物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20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县住建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
21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十二、县城管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城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住建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3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城管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4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城管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十三、县交通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3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路政管理规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4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县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5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6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5.《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7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县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路政管理规定》 |
8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9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10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1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交通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12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县交通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13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县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14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县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15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县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6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17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7.《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8.《安徽省港口条例》 |
18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19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20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
21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县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2.《国防交通条例》 |
十四、县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4.《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
2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兽药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
3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4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5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县级政府(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6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7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1.《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2.《蚕种管理办法》 |
8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
9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
10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1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1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3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14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1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7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9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20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21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22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23 | 渔业捕捞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24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25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26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27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
28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十五、县水利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189号) |
2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3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6.《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7.《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72号 |
4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8.《安徽省水文条例》 |
5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6.《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5.《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 |
7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8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4.《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水政〔2013〕23号) |
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0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县水利局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1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
12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
13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十六、县文旅体育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文旅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2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3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6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县文旅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7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旅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8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县级政府(由县文旅体局承办,征得市文旅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9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文旅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0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县文旅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1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县文旅体育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
12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县文旅体育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13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县文旅体育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4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县文旅体育局初审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15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县文旅体育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6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县文旅体育局初审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17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县文旅体育局初审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18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县文旅体育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5号) |
19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20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电影管理条例》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
21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22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县文旅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02〕23号) |
23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县文旅体育局 | 1.《全民健身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5.《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 |
24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县文旅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25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县文旅体育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十七、县卫健委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3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卫健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4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卫健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5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行政审批局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7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9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0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县卫健委初审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3.《安徽省单采血浆许可工作规范》(皖卫医〔2008〕76号) |
11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 |
12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行政审批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3 | 护士执业注册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护士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 5.《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6.《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4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县卫健委受理上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15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健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16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健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17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健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十八、县应急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2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3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4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号) |
5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十九、县市场监管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市监法〔2021〕3号) 5.《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类别品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公告》 |
2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市监法〔2021〕3号) |
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4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县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5 | 企业登记注册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6.《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7.《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6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管局 | 1.《个体工商户条例》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7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8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9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县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10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县市场监管局 |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二十、县林业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2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林业局 |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
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
4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5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6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县林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
7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8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
9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县林业局 |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
10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县林业局 | 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
11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12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 县林业局 |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13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14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1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乡镇人民政府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十一、县生态环境分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
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
3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
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5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二十二、县气象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 |
2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8号) |
3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县气象局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二十三、县烟草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县烟草专卖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
二十四、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二十五、县税务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金寨县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