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寨县全军乡 > 宅基地使用情况
号: 11341426003240325G/202206-00068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 发文日期: 2022-06-08 08:48:34
发布机构: 金寨县全军乡 生成日期: 2022-06-08 08:48:34
来源单位: 金寨县全军乡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管理办法】金寨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词:

【管理办法】金寨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2022-06-08 08:48 来源:金寨县全军乡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维护农村居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和《关于安徽省金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金寨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含县城规划区、现代产业园规划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上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常住户口,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家庭户。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居住的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其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房,厨房、厕所、仓储间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等占用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不突破上级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统筹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科学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上报县政府审批。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做好中心村庄、保留的自然村庄规划建设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只有使用权。实施村庄规划或城乡建设需使用宅基地的,在尊重村民小组意愿的前提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村民小组之间进行调剂,报县政府备案。调剂或调换宅基地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者经济补偿方式,采取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由当事双方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约定。

经批准在村民小组之间调剂宅基地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批准文件、村民小组同意证明文件和宅基地调剂协议,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五条  鼓励农村居民到县城或集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到规划的中心村庄、保留的自然村庄(以下简称规划村庄)建房,并退出原宅基地。

农村规划布点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农村居民新建住房,不再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先审批、后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总体规划、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等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遵循“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根据村庄规划及实际用地情况,每户4人及以下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每增加1个人口,宅基地面积相应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不在规划村庄内的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确需在原址改建的,每户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且不享受相关建房优惠及补贴政策。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房人口,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有下列情形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一)已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2个建房人口;已生育1个子女的,可增加1个建房人口;

(二)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在监服刑人员;

(三)夫妻一方为非农人口的,如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等相关福利,可计入建房人口;

(四)经依法批准回乡落户的其他人员,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认定,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应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建设,鼓励采用政府免费提供的户型设计图,建筑层次原则上不超过3层

(二)农村居民建房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统规自建、多户联建、集中统建等方式进行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三)农村居民新建住房按规定需退出原宅基地的,在建房前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原宅基地退出协议。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实施乡村规划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无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五)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且无其他住宅,需在原址改建或到规划村庄新建的;

(六)原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或被认定为传统建筑,且使用权人不继续居住的;

(七)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的;

(二)不符合建房分户条件的;

(三)家庭户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还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农村居民将原宅基地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赠与或改作他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除外;

(六)规划村庄范围内现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

(七)政府扶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分户,应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安、户有所居、节约用地原则,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兄弟,且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或兄弟中有一个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的),可申请建房分户,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兄弟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申请建房分户;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女儿,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同意均入赘的,可申请建房分户,但父母必须在几个女儿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申请建房分户;

(三)本办法实施前,父母与子女已经在公安部门分户登记、单独立户居住、宅基地已分别登记发证的,父母的宅基地视为一户一宅;宅基地未分别登记发证的,按本条第(一)、第(二)款执行;

(四)连续多代均系独生子女户,家庭人口6人及以下的,只能为一个家庭户,不得建房分户;超过6人的,可以建房分户;

(五)外嫁及被招婿户口未迁出的、无子女抱养儿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婚的,均不得建房分户;

(六)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一)在规划布点村庄申请新建住房。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用地来源、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委会办公地和相关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申请人持村委会签署同意意见的相关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安排有关人员实地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绘制建房定位图,报乡镇分管负责人审查;

4.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视情况作出决定。对于符合建房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批准;

5.申请人建房获得批准后,应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该宗宅基地取得成本。同时,村委会将申请人姓名、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层数等相关信息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人开工报告10日内,委派当地国土资源和规划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人员到现场放线,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7.建房户在房屋竣工后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二)在规划布点村庄外申请建房,户主应先向拟建房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提出意见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逐级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规划村庄范围内农民建房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准后,由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庄建设方案及宅基地分配方案,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的,应当获得提供土地的村民小组同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二)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四)非法转让宅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

(六)“一户多宅”常住一宅以外的多宅部分;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的,无偿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应承担宅基地成本。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并按宅基地退出协议及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的,经验收合格后,按《金寨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给予奖励。

农户未履行宅基地退出协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约定处理或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负总责;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监督、检查和指导;县规划、住建、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建房,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直至拆除。对未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建房,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不得办理供水、供电、通信等手续;已经办理的,应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的函件后,立即停止供应。

第二十条  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并收回宅基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按违法占地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建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本县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