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 人名称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名称 |
张*平 | 3424261 9********23 |
金全(应急)罚决〔2024〕01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2024年12月3日15时10分,张齐平经营的“金寨县龙溪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过全军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现场清点,发现其店内储存的烟花爆竹合计114箱,其中,烟花类8种,计80箱;爆竹类10种,计34箱(盘)。清点后的烟花爆竹数量超出了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100箱的限量,超出部分为14箱。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警告;罚款;其他-改正 | 1.责令限期于2024年12月6日前改正; 2.给予警告,并处1100元的罚款。 | 0.110000 | 2024-12-17 | 2027-12-17 | 金寨县全军乡人民政府 | 应急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