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 人名称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 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 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 名称 |
项*兵 | 342426 19********38 |
金全(林)罚决 〔2024〕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项加兵房间有私自拉设的网线从房间拉出至山场。在房间内发现有捕猎器,但是未有通电,中心区域发现有升压器、电网线和捕猎器猎捕工具。经过现场检查勘验,未发现有野生动物遗体和周边泥土明显挖掘填埋痕迹。造成了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罚款;其他-没收猎捕工具 | 1.没收猎捕工具:猎捕器1台,电网线和升压器3千米2.处1500元(壹仟伍佰元)罚款。 | 0.150000 | 2025-01-08 | 2028-01-08 | 金寨县全军乡人民政府 | 林业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