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 代表人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肖* | 金全(林)罚决 〔2025〕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经初查及现场勘验调查,现场位于全军乡全军村潘楼组黑石崖(小地名关门石沟)。该山场是刘永仁、刘永千、刘永皇兄弟三人共有的,林权证登记所有人为刘永仁。金寨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响应金寨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整改要求,将该山场进行租用。于2024年4月初开始,启动对老探矿巷道出口山场进行了削坡排险施工。该公司为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和达到排险施工目的及堆放现场施工材料的需要,没有按照市林业局于2023年3月21日下达的《关于金寨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巷道出口除险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六林资〔2023〕40号)规定的面积作业施工,确实存在涉嫌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经第三方测绘鉴定机构合肥汇盈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林业工程师鉴定,金寨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毁坏林地案,涉案林地面积3296.84平方米,涉案林地地类均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均为省级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安徽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林法〔2023〕107号) | 罚款;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45060.96元二倍的罚款,计290121.92元(贰拾玖万零壹佰贰拾壹圆玖角贰分)。 | 29.012192 | 2028-03-27 | 2028-03-27 | 金寨县全军乡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