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行风建设,全面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服务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满足人们的健康需求,树立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县疾控中心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服务内容
1.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咨询服务。
2.对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治疗。
3.开展预防性卫生监测及评价工作。
4.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知识培训及健康合格证发放工作。
6.调查处理暴发疫情、食品污染、水污染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服务标准
1.服务热情、及时、周到、文明、廉洁、高效。
(1)实行首问、首诊负责制,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和蔼,解答问题耐心,不推诿。
(2)基层单位和个人按程序上报的请示等送达后,无特殊原因的,一周内给予回复。
(3)服务环境整洁卫生、秩序良好;工作人员衣帽整齐、挂牌服务、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热情耐心。
(4)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接受服务对象吃请、不收受红包和物品等。
2.规范办事程序,承诺工作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3.严格执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依照规定程序办事。
(1)接到暴发疫情、食品污染、水污染和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报告后,城区半小时、乡镇一小时内,应急处理调查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处理。
(2)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后,合格者按程序发给健康合格证。
(3)食品与相关食品用品检测按规定要求进行样品采集、送检,每次现场采样人员不少于2人,按照实验室资认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检测报告。
(4)凡属招商引资企业,收费按县委县政府优惠政策执行。
(三)违诺责任
1.不实行首问、首诊负责制,首问、首诊负责人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引起当事人不满并造成后果的,一经查实按一次违规申告查实待岗制度执行,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2.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不好等原因被服务对象申告、投诉者,一经查实一次违规申告查实待岗制度执行。
3.因科室内部管理不力,一年内出现两起(含两起)以上违反本承诺的,对科室负责人在中心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科室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或责令其引咎辞职。
4.如有未尽事项,由中心主任办公会临时研究决定,并报县软建办备案。
(四)投诉与监察
如果发现中心有关科室或人员有违诺行为,可以直接向中心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为0564-7356718,2天内给予答复,5日内处理完毕。如不满意,可向县卫健委监察室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