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地促进我校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推进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对象
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从事学籍管理,财物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追究:
1、没有按照省、市、县要求实行规范电子学籍管理,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的;
2、没有按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公用经费的;
没有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的;
3、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挪用、挤占、截留教育经费的;
4、执行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不严格,没有实施民主理财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没有实行财务公开的;
5、不按要求违规收费的;
6、循环教科书发放回收不按要求办理的;
7、其他需追加责任的情况;
二、责任追究
凡是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