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1905-0000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文日期: 2019-05-06 10:39:34
发布机构: 金寨县公管局 生成日期: 2019-05-06 10:39:34
来源单位: 金寨县公管局 性: 已废止
生效时间: 2019-6-1 废止时间: 2021-9-17
名  称: 关于印发《金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金公管〔2019〕31号 词: 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

关于印发《金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9-05-06 10:39 来源:金寨县公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公管〔2019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投标人、中标人、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供应商:

现将《金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956         

 

金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着力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企业投标及标后履约行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秩序,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投标和施工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含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及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发包活动,下同)及标后履约活动的市场竞争主体有不良行为的,对其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竞争主体是指参加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包括参与投标或发包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履行有关法定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承包企业)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或者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承包企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其他扰乱招标投标市场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秩序的行为。

本办法未列入的应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理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良行为记录不得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公管局)负责建立全县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档案,按规定对不良行为进行处理,按要求做好不良行为记录与信息披露工作。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招标投标及施工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做好行业内招标投标、标后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和认定工作,依法对不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类市场主体、评标评审专家在发现不良行为后,应当及时报告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在同一个信息披露期的不同记分事项应分别计算分值,并合并累计运用。累计记分分值达到信息披露期规定标准时即为一个信息披露期,上一个信息披露期的记分分值不计入下一个信息披露期。

具体记分标准详见《金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分标准》(附后)。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发现市场竞争主体的有关行为涉嫌不良行为的,应及时向县公管局进行通报,并协助做好该不良行为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工作。

第十条 市场竞争主体当事人有权对其不良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县公管局对当事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应当予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县公管局应及时作出认定及处理决定。不良行为认定成立的,按程序出具《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决定书》;不良行为认定不成立的,案件终结。

第十二条 县公管局应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决定书》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

《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决定书》应同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县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县公管局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市场竞争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不良行为事实、不良行为认定证据、不良行为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等。

第十四条 除国家、省、市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标准如下:

不良行为记分累计达到5分(含)不满10分(不含)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三个月;记分累计达到10分(含)不满20分(不含)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六个月;记分累计达到20分(含)不满30分(不含)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一年;记分累计达到30分(含)不满40分(不含)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二年;记分累计达到40分(含)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三年。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相关记录转入后台保存备查。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最长期限为三年。

第十五条 县公管局应当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着力完善市场竞争主体“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县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人社、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竞争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及时向县公管局进行通报。

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查询市场竞争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市场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招标人可将处在披露期内的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结果运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要求,限制其参加投标的资格,或者可以作为对其信用分扣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 县公管局、县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不良行为处理和披露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61日起施行。

《金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分标准》

 

金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分标准

 

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扣分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31号)、《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主体(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金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记分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或参与项目发包活动中发生串通投标(串通行为)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成交)的,企业记20分;

2、企业以出让或者出租(出借)资格、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参与项目发包活动的,企业记20分;

3、企业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参与项目发包活动的,企业记20分;

4、企业通过非正常渠道(未报名或者未下载招标文件、发包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发包文件)参与投标或项目发包活动的,企业记2分;

5、企业以奇高奇低的投标报价影响、干扰正常评标评审的,企业记2分;

6、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以及其他行为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或项目发包活动正常开展,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记5分;

7、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以及其他行为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或项目发包活动正常开展,造成重大影响的(含获取中标或成交资格的),企业记10分;

8、在电子化招标投标项目中,投标人未遵守招标文件规定,以恶意递交(提交)投标文件等方式干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正常运行的,企业记3分;

9、企业投标报价为恶意报价,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企业记5分;

10、中标(成交)通知书尚未发出,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企业无正当理由放弃预中标(成交)资格的,企业记5分;

1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企业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企业记10分;

12、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有在建或中标待建项目仍以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企业记3分,项目经理(建造师)记3分;

13、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有在建或中标待建项目仍以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身份参加投标或项目发包活动的,企业记5分,项目经理(建造师)记5分;

14、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或者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发现企业提供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存在弄虚作假或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有在建或中标待建项目仍以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身份参加投标或项目发包活动的,企业记5分,项目经理(建造师)记5分;

15、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或者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发现企业提供的企业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存在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业绩,未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企业记5分;

16、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或者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发现企业提供的企业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存在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业绩,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企业记10分;
    17、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企业记20分;
    18、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发现企业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企业记3分,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企业记5分;
    19、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记5分;

20、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恶意投诉,无理缠诉、闹诉的,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记10分;

2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企业向招标人(发包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不与招标人(发包人)签订合同,未被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企业记5分;

2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企业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不与招标人(发包人)签订合同,被取消中标(成交)资格的,企业记10分;
    23、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安排约谈会议通知中明确要求的本企业应参会人员参加招标人(发包人)、相关监管部门组织的约谈会议的,企业记3分;
    24、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发包人)、相关监管部门组织的约谈会议的,企业记5分;

25、施工企业未按招标文件(发包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发包响应文件)承诺、合同约定进行诚信履约,造成不良影响的,施工企业记10分,其中,项目经理(建造师)负有违约责任的,同时记项目经理(建造师)10分;

26、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招标文件(发包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发包响应文件)承诺、合同约定进行诚信履约,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监理单位记10分,其中,工程总监负有违约责任的,同时记工程总监10分;

27、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发包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发包响应文件)承诺、合同约定进行诚信履约,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记10分;

28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工作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出现重大误差,致使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出现重大偏差,其中,导致工程量(价格)变更在±5%(含)以上±10%(不含)以内的,每发生一次,企业记5分,相关从业人员记5分,工程量(价格)变更超过±10%(含)的,每发生一次,企业记10分,相关从业人员记10分。

29、勘察、设计单位在所勘察、设计项目的后续服务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情节较重的,企业记5分,相关从业人员记5分,情节严重的,企业记10分,相关从业人员记10分;

30、在招标投标(项目发包)活动中或合同履约过程中,企业拒绝接受、阻挠招标人(发包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每发生一次,情节较重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各记5分,情节严重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各记10

31、施工企业不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一般不良影响,受到县人社、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每发生一次,企业记10分,项目经理(建造师)记10分;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受到县公安机关处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发生一次,企业记20分,项目经理(建造师)记20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受到县公安机关处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发生一次,企业记30分,项目经理(建造师)记30分;

32、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或工程施工环境(生态)保护等措施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或渣土、石料等处置利用未达到相关管理要求,未造成责任事故的,每发现一次,施工企业记3分,项目经理(建造师)记3分,同时,工程监理单位记3分,项目总监记3分;

若工程监理单位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及时向施工企业下达了整改指令后,施工企业仍发生施工安全、质量、环保、渣土或石料处置利用等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情形的,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总监可酌情从轻处理或不进行不良行为记分;

3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企业原因,发生一般安全、质量、环保、渣土或石料处置利用等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与工程监理单位记各10分,项目经理(建造师)与工程总监各记10分;发生较大安全、质量、环保、渣土或石料处置利用等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与工程监理单位各记20分,项目经理(建造师)与工程总监各记20分;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渣土或石料处置利用等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与工程监理单位各记30分,项目经理(建造师)与工程总监各记30分。

若工程监理单位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及时向施工企业下达了整改指令后,仍发生了安全、质量、环保、渣土或石料处置利用等事故的,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总监可酌情从轻处理或不进行不良行为记分;

34、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工期按期完工,造成不良影响的,施工企业记5分,项目经理(建造师)记5分;

35、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企业施工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等施工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未按招标文件(发包文件)、合同约定进行考勤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各记5分,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工程总监各记5分;

36、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企业施工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其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应到岗而无故不在岗的,每发现一次,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各记2分,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人员各记5分,其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记2分;

37、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施工企业发生变更施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记5分,被变更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记5分;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工程监理单位发生变更工程总监的,每发生一次,工程监理单位记5分,被变更的工程总监记5分;

38、施工企业中标(成交)后发生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施工企业发生承接转包项目、违法分包项目的,企业记10分,项目经理(建造师)记10分;

39、工程监理发现施工企业中标(成交)后发生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施工企业发生承接转包项目、违法分包项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未向建设单位进行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记10分,工程总监记10分;

40、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监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根据具体情节轻重,企业记2-10分,相关从业人员记2-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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