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2013〕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寨县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金寨县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择优选择资信好、实力强、规模大、技术硬的大型施工企业承担我县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面提升我县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招投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或其它列入政府管理的重点投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在项目招标前向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招管局)履行项目招标备案手续。项目招标备案时应提交项目立项文件(包括可研批文、初步设计概算批文)、规划许可、施工图纸(包括勘察设计资料、图审意见书)、招标需求、招标代理合同等相关资料。
工程量清单及上限控制价编审实行“两编两审”或“多编多审”制,即由招标人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分别编制,同时委托其它两家或两家以上造价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量价准确无误。工程量清单及上限控制价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布。
第四条 重大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按照《金寨县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前会商协商制度》、《金寨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予以确定,中央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指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并将上述资料送交招标人和县招管局审签备案。
重大项目招标文件实行会审制,会审工作由招标人组织,县监察局、招管局、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会审意见,确需更改的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以下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或分期组织招标。受施工现场、工期等条件限制确需划分标段或分期招标的,由招标人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重大项目招标实行主体制,即以招标人为主体,以招标需求为前提,按照“公开征集、会员入库、报名投标、评标定标、结果公示、现场约谈”等程序确定中标人。
重大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鼓励、支持央企、省企或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参加投标。
第七条 县招管局负责建立县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会员库(以下简称会员库)接受报名投标。投标人申请加入会员库进行报名投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入库申请。招标人可采取网上搜索、上门对接、邀请推介以及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等方式,公开征集潜在投标企业。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企业按照《金寨县建设项目投标企业会员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金寨县招投标网》上登陆注册,录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相应证件扫描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县招管局进行会员入库申报。
(二)资格审核。县招管局按照会员管理有关规定,对申请加入会员库的投标企业资格实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加密锁,该投标企业即成为正式会员。
(三)报名投标。入库会员按照重大项目招标公告的规定及要求,在《金寨县招投标网》上完成网上报名投标,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重大项目招标应充分利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技术力量,认真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开标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到达开标现场,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县监察、招管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项目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建立县重大项目招投标信用担保制度。投、中标企业应严格按照《金寨县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金寨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差额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缴纳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差额保证金,同时按照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十条 重大项目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设置《需评审材料表》,明确重点评审项目、价格等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成,原则上不少于七人,评标过程中,应当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电子清标,对偏差较大的投标报价应当场要求投标企业作出书面澄清,评标委员会认为理由不充分的视为恶意低价抢标,予以废标。
第十一条 根据招标需要,招标人可组织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成中标企业考察组,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的实力、业绩、信誉、技术力量及施工组织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依据考察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项目中标企业约谈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招标人应当组织县监察、招管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对中标企业进行约谈,并要求中标企业现场签订履约承诺书。
对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能签订履约承诺书的中标人,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审查制度。招标人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施工合同报县招管局备案审查。凡施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文件承诺有实质性偏离的,一律不予备案。否则,属于招标人原因的,由县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属于中标人原因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项目标后履约督查及考勤制度。招标人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和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代表、派驻现场监理员以及其他关键性岗位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及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严格执行驻地考勤制度,按质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严禁发生挂靠、转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重大项目标后履约督查工作由县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县重点局、招管局组织实施,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违约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及时通报。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工程量变更应严格按照《金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实行跟踪和决算审计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派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金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对项目工程造价实行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招投标相关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得泄露招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县监察、招管、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招投标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