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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103-00022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意见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1-03-29 10:17:47
发布机构: 金寨县公管局 成文日期: 2021-03-24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公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1-3-29 废止时间: 暂无
政策咨询机关: 金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350812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出让审核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  号: 金政办〔2021〕4号 词: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出让审核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1-03-29 10:17 来源:金寨县公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202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转让、出让审核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结合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转让、出让范围、适用对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二、严格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转让、出让程序管理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转让、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转让、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对租赁、转让、出让标的物权属、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租赁、转让、出让标的物的评估、交易底价确认等工作。

三、严格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租赁、转让、出让交易登记管理

(一)完善交易前初始(首次)登记。各类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完善租赁、转让、出让审核程序后,已完成农村集体资产初始(首次)登记的可直接进场交易;尚未完成农村集体资产初始(首次)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纪要相关精神进行严格审查后,报县有关单位完善审查手续,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不动产初始(首次)登记。

(二)统一集中进场交易。拟租赁、转让、出让的农村集体资产初始(首次)登记后,须进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集中公开交易,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关于印发金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201513号)规定的交易流程,组织公开交易活动,交易成功后,统一出具《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鉴证书》

(三)及时办理交易变更(转移)登记。交易双方应及时签订交易合同,履行交易款项收付义务,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属于不动产交易项目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凭交易合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鉴证书》、缴清税收凭证等资料,为受让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属于无形资产交易项目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凭《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鉴证书》等资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农村集体资产租赁、转让、出让依法应当进行公开集中交易而未进行集中交易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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