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2016〕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金寨县政府投资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金寨县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金寨县政府投资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金寨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投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主体(以下简称招标人)组织实施的各类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扶贫和移民工程、美丽乡村工程、水利水保工程、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等各类小型工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便易行、程序规范原则;
(三)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原则;
(三)属地管理、权责对等原则。
第五条 招标人在依法组织政府投资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将一个项目拆分若干标段,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未履行招标程序直接私自发包给施工企业或个人;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四)以项目工期紧为由,随意压缩招标时间、简化招标程序;
(五)先施工、后招标,或非法组织虚假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成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组,组长由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乡镇纪检(监察)、分管项目负责人、财政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领导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项目办负责人由乡镇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实行专人专抓,统一管理。项目办必须配备至少1名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组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提供组织、协调和决策依据;
(三)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和监督检查,通报处理工程建设领域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乡镇项目办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组织、协调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及项目建设工作;
(二)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项目预算;
(三)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标前备案;
(四)编制和公布招标项目信息、招标文件;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六)组织项目评标委员会,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组织评标、定标;
(七)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八)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组织进场施工;
(九)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及标后施工企业履约管理;
(十)及时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决算和资金结算;
(十一)统一收集、整理、管理项目档案资料,实行一个项目一宗档案;
(十二)每季度末3日内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工期要求以及项目中标人、中标金额、项目经理等。
第三章 招标方式确定
第九条 乡镇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参照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公开、公平、公正基础上,充分扩大市场竞争,择优确定施工企业。
第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除依法公开招标外,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邀请招标。由招标人邀请3家或以上资格符合的企业投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组织项目招标工作。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评标。
(二)其他方式。具备条件的乡镇可参照《金寨县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标管理办法》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一定数量资质符合、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建立乡镇预选企业名录库,采取随机抽取办法确定中标企业。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管理
第十一条 充分做好标前准备。乡镇项目办根据上级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到位资金文件,及时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管理现场负责人,制定好施工组织计划和措施。
第十二条 办理招标项目备案。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携带备案表、立项批复文件、资金来源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确定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格要求等。未经备案的,不得随意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公告招标项目信息。项目办应严格按照项目备案要求,及时编制和公告招标项目信息。招标信息可通过网站、电视、公开栏等渠道公开发布。
招标信息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五)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六)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内容。
未经批准,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备案内容,否则招标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接受投标企业报名。对邀请不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项目办应按照职责分工,确定一名专人负责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建立健全投标人信息登记、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违规泄露其他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十五条 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项目办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征,及时组织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根据投标人报名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同时,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做好投标人的咨询和答疑工作。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六)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七)投标补充材料等。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工期,明确施工组织措施等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 按时组织开标评标。项目办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开标工作应由项目办负责人主持,开标时应完整地登记各投标人的信息。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严明评标工作纪律。项目评标工作由项目办依法组织,并按照3人或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评标小组,同时邀请有关监督人员现场监督。
评标小组成员一般由分管项目领导、项目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不同,依法确定以“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为主的评标办法。招标人招标时设置最高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违反规定设定最低投标限价或下限控制价,否则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公示评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项目办应将项目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项目办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签订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除此之外,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招标人的第一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压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强化项目跟踪问责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达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督促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同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县级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和业务指导,不定期组织开展小额零星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本乡镇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投标程序以及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规违纪行为实施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 对乡镇在小额零星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现代产业园区、县本级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各类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寨县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力度,规范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程序,保证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上级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项目,具体包括:
(一)扶贫移民、农业、水利、林业、国土、交通、环保、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性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建筑及修缮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其他需要财政投资的建设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县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范围: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对象: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由乡镇政府和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负责申报。乡镇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及事业发展需要,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抓手,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实施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根据自身条件、发展状况、生产需求等,制定本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规划。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及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告项目申报指南,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申报条件、投资规模、奖补标准、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分配制度,对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公式化分配,确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要积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扶持重点和对象。
第九条 乡镇政府和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从项目储备库和发展规划中择优选取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正式文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立项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组织落实等。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政府和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严防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项目,违规套取骗取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所管理的财政投资项目纳入统筹整合支持脱贫攻坚范围,经与财政、扶贫部门会商,报县分管领导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扶贫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计划未报县分管领导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的,一律不得下达项目计划文件。擅自下达项目计划的,除责令收回外,按规定追究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经县分管领导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乡镇政府和企业(合作社、农庭农场)或项目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增减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及建设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增减的,由乡镇政府和企业(合作社、农庭农场)或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按程序报县分管领导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分为乡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凡能明确到乡镇实施的项目,以乡镇政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要求高、投资大、跨乡镇、跨区域,以及由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实施不能交给乡镇实施的项目,以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在实施项目建设时,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公告公示制、法人负责制、政府采购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等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财政投资项目公告公示制。凡经县批准实施的项目,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公示制度,做到项目安排到哪、公开公示到哪,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奖补额度、受益人口、建设期限等。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项目实施法人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监管”的要求,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安全等负全责。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择商品劳务供应商和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与商品劳务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确保按质按量(合同或协议)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要充分发挥乡镇包村干部监督管理的作用,对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制。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组织自验,并申请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验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对照项目批准内容、合同、工程量清单、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对未达到工程建设要求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严格财政投资项目档案资料管理。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加强财政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设计、招投标(政府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合同、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建设单位现场签证、工程日志、监理日志、隐蔽工程、增减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归档,由乡镇项目办和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乡镇政府项目办和县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本部门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资金监管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做到管理规范、手续齐备、资料完整、凭证合法。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支付依据。
(一)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二)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合法有效文件;
(三)项目实施合同书(承包合同、购销合同、服务合同);
(四)项目资金报账(预拨)审批表、项目施工进度报告(工程量清单)、货物验收单、货物领用单或货物移交表、项目工程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表等;
(五)原始支出凭证。原始支出凭证必须经项目施工单位(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盖章,并由项目施工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审批支付程序。
(一)以乡镇政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的,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县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项目资金(指标)直接划拨到乡镇的,乡镇在资金支付时,必须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所在村负责人、包村干部、乡镇项目办负责人签字,经乡镇纪委书记审查、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乡镇财政所(分局)方可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以县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的,县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计划指标通知到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质量等,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支付)申请,申请资金支付时,必须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包村干部、乡镇项目办负责人、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经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经办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县财政部门方可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资金直达到商品劳务供应商和施工单位。
(三)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根据项目实施合同(协议)和工程进度及质量支付项目资金。原则上项目启动后,完成项目工程进度50%的,可预付项目资金的30%,以后按项目工程进度报账,最多支出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80%,待项目验收合格,扣除质量保金后支付余款。
第二十六条 财政项目资金实行决算审计制。财政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决算报告。财政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须经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工程决算价(财政投入部分)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复查,无工程质量问题的,全额支付财政投资项目质量保证金;对工程质量有问题的,将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拒不接受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应纳入政府采购或项目招投标而未纳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六)不按合同(协议)条款规定执行的;
(七)工程质量有重大问题,未达到项目建设进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八)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九)其他不符合财政性资金支付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加快项目建设及资金支付进度。对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有项目资金结余的,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县分管领导或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可用于安排本乡镇、本区域其它项目建设。对一年内无法实施或未实施的,收回项目建设资金,由县重新安排。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计划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县主管部门或县政府。县财政部门要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项目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积极推行项目资金第三方独立实施绩效评价机制,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和公信力。
第三十一条 县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挂钩,并作为项目资金使用追责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巡查,并建立巡查档案。乡镇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包村乡镇干部就地监管的作用,强化项目实施日常监管。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乡镇或单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每月要向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同时,项目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县政府报告一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效果。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县、乡(镇)网格化监管平台,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定期交流或交换意见,并视检查问题的性质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和移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在督查和巡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的;
(二)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
(三)未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不到位的;
(四)财务核算不规范造成资金浪费的;
(五)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督查不到位的;
(六)项目验收走过场影响工程质量的;
(七)资金管理不力,资金使用效益差的;
(八)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对骗取套取挪用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追缴违法违规套取的财政资金,并依法依纪分别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制定和完善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代产业园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政府投资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金寨县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政府投资小额零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金寨县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