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金寨县委、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金寨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金发〔2019〕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事业单位设置的通知》(金编〔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是县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相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县行政中心办公用房的调配和管理,指导并监督物业公司做好县行政中心内各项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县行政中心的水电、卫生保洁和绿化等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规定,负责全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四)负责县交流干部驻地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县机关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县行政中心、县交流干部驻地及机关食堂的消防安全工作。
(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内宾接待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并负责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外宾接待服务工作。
(八)负责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待服务;负责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的接待工作;负责兄弟县区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考察团(组)来我县考察的接待服务。
(九)协助做好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十)负责管理县级领导和县直各部门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
(十一)配合县直部门做好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对县直和乡镇的机关事务管理、公务接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制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心日常行政工作和各科室的协调工作;负责中心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安全保卫、督查督办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待礼品采购管理和按规定上缴礼品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各项经费开支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二)机关事务科。负责县行政中心内办公用房的统一分配、调整、维修和改造工作;负责指导并监督物业公司做好县行政中心集中办公区域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管理、检查物业公司做好县行政中心机关集中办公区域内的保安、水电、绿化和卫生保洁工作;负责县行政中心升降国旗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的规定,管理机关公务用车。负责县交流干部驻地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做好县行政中心、县交流干部驻地及机关食堂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公务活动保障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内宾接待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宾接待的政策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外宾接待服务工作。负责来我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待服务;负责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的接待工作;负责兄弟县区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考察团(组)来我县考察的接待服务。协助做好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1名。设主任 1名,副主任2名;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4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金寨县委党校立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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