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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1906-0012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分类: 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19-06-15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6-15 00:00:00
来源单位: 机关事务中心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19-06-15 00:00 作者:办公室 来源:机关事务中心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中心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拟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要求,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本单位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三)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领导小组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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