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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203-00002 信息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通知
内容分类: 其它文件 发文日期: 2022-03-04 17:35:50
发布机构: 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3-04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2年3月4日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金寨县退役军人专岗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金退役军人组办〔2022〕5号 词: 退役军人专岗人员、工资待遇、考评考核

关于印发《金寨县退役军人专岗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3-04 17:35 作者: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退役军人组办〔2022〕5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

现将《金寨县退役军人专岗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金寨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金寨县退役军人专岗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县退役军人专岗人员管理考核工作,保障退役军人稳定就业、在岗履责,有效发挥退役军人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退役军人专岗人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管理考核对象包含全县第一批、第二批退役军人专岗人员。

二、岗位安排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专岗人员岗位安排,服从单位或村(社区)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在退役军人户籍地或日常居住地。若户籍地或日常居住地村(社区)申报专岗人员较多,可以由乡镇在周边村(社区)调剂安排岗位。

第四条  各乡镇根据基层治理、公共服务需要,面向退役军人专岗人员设置退役军人服务站辅助人员、社区网格员、综治协理员、文明劝导员等公益性、服务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也可以灵活采取专项负责辖区内山林、河流的生态保护、防汛防火、道路养护等事项,协助落实河长制、林长制、路长制工作。

三、日常管理

第五条  明确劳务关系,自退役军人专岗人员上岗之日起,由乡镇政府、具体用人单位、专岗人员签订三方就业劳动合同,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相关待遇同步停止,并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第六条  规范退役军人专岗人员管理,严格实行“三定”,即:定工作岗位,定工作职责,定考勤管理。专岗人员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由各乡镇结合实际予以确定,考勤管理须在执行全县统一规定的基础上,由各乡镇结合实际配套考勤管理相关细则。

第七条  全县退役军人专岗每月实际上岗不得低于12天,每周工作日期间,实际上岗不得低于3天或服从用人单位灵活安排。考勤实行打卡签到,打卡时间为上午8点前签到,下午5:30以后签退,中间是否打卡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未上岗打卡的工作日要服从工作单位或村(社区)工作统筹安排、统一调度。

第八条  明确管理职责,用人单位具体负责专岗人员日常考勤管理,须按照现有乡镇干部管理模式,进行日常监督、教育、工作培训,并填写专岗人员工作日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全县退役军人专岗人员监督管理,每半年开展1次实地督查,确保全县退役军人专岗管理好,使用好,作用发挥好。

四、工资待遇

第九条  全县退役军人专岗人员基本工资每月150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一年20元累计计算。另按规定落实社保政策,选择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五险”按照全省企业职工社保最低缴费标准缴纳;选择缴纳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其养老、医疗保险按照全县村干部待遇执行,工伤、失业保险按照全省企业职工社保最低缴费标准缴纳。专岗人员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之和确定,

缴费遵循自愿原则,放弃购买住房公积金的专岗人员应有书面承诺留存。

第十条  退役军人专岗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和乡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由乡镇与县财政统一结算。各乡镇根据专岗人员考勤和上岗情况,每月按时打卡发放专岗人员工资,并代为办理社保、公积金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专岗人员加班的,按照乡镇相关规定执行。

五、考评考核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专岗人员由所在乡镇落实日考勤、月考评、年考核,并根据考评考核情况落实工资待遇,决定是否续签用工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按照全县退役军人专岗每月最低出勤12天,每周最低出勤3天,1天2次签到、签退规定,专岗人员未提前履行请假手续,每旷工1天扣罚75元,零星缺勤签到、签退1次扣罚20元,一周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5日(零星未签到、签退4次折合1天),扣罚当月工资,全年累计旷工10日,解除专岗人员用工合同;专岗人员事假须事前履行请假手续,全年事假不超过5天,事前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出5天以外,按旷工处理;专岗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手续的基础上,可办理请病假手续,全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内,按照每月1200元兑现工资,超出3个月,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专岗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服从单位管理,不接受岗位调剂安排,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办理上岗手续后,他人冒名顶替上班的;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聚众信访或越级信访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自愿终止就业需求的;按规定达到专岗人员退出年龄的;经认定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岗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退役军人专岗人员未达到专岗退出条件,自愿终止就业的,须提前1个月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解除专岗人员用工合同,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专岗人员达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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