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 其它文件
号: /202012-00027 信息分类: 其他,通知
内容分类: 其它文件 发文日期: 2020-12-21 09:28:48
发布机构: 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其他文件】关于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文  号: 词:

【其他文件】关于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2020-12-21 09:28 来源: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积极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司法局共同研究,决定设立“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机构名称:“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管理中心,县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各指定一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办理、协调本辖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宜。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辖区内退役军人法律援助业务联络、协助工作。具体法律援助业务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导,指派律师具体负责办理日常法律援助工作,县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予以配合和支持。

二、服务对象

军人、军属(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三、工作职责

1.提供法律咨询。工作站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咨询工作,免费为来访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拟法律文书。

2.受理援助申请。工作站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3.指导依法维权。工作站对于不适用法律援助的事项,引导军人军属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4.开展法治宣传。开展维权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工作站定期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和信息。

四、法律援助范围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涉及退役军人、军属的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2.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185号)中作出的补充事项。

3.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五、工作要求

1.健全工作机制。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显著位置悬挂标识标牌,公示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工作流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司法局共同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2.优化服务质量。坚持优质服务、应援尽援原则,规范法律援助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发挥联动作用,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