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监督保障 > 公开制度
号: /202404-00005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4-04-07 10:00:44
发布机构: 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4-04-07 10:00:44
来源单位: 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2024-04-07 10:00 来源: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审查的有关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研究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县政府人事任免;

(三)县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政府应当不断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六条 县长代表县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县政府分管领导协助县长行使决策权。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决策咨询机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七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二)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

(三)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县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县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县政府办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县长(政府分管领导)指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重大事项决策目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事先无法预见但确实需要决策的,由决策起草部门提请分管副县长同意并报县长批准后,列入年度重大决策目录管理。

第八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征求意见;

(三)部门协调;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

(六)结果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专业性事项的,应经专家论证;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有关文件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多或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出暂缓讨论决定、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视情况组织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决策承办单位就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政府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县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再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县法制办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县法制办应当按照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合法性审查。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县法制办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建议提交县政府审议;

(二)建议提交县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

(三)决策草案超越县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县政府审议,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和起草程序后再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县政府不予审议。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审查后的决策方案草案送交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讨论会议召开前,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前2日将决策方案草案送交与会领导。

第二十一条 提请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六)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县长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县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县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县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办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办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县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