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6号)《中共金寨县委、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金寨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金发〔2019〕4号),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拟定相关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的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负责落实。
(五)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 负责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拟列入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建筑物名录的审核、申报、备案、推荐工作,承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相关事宜,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负责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主要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规范性文件和综合性文稿。完成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二)拥军优抚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双拥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活动,推广先进典型;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协调军政、军民关系;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承担慰问部队的有关工作;承办县双拥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执行国家制定的抚恤优待政策法规,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组织协调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负责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工作;依法承担烈士评定审查备案相关工作,承担烈士称号审核报批、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烈士纪念活动;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疗养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基金、优待金的建立、管理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法规政策及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安置就业科。贯彻执行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政策;拟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制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3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4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