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审查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股室应当提出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
二、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起草机构提出,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
三、不能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不能确定是否国家秘密以外其他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报同级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