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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1905-00003 信息分类: 其他,通知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19-05-28 16:40:38
发布机构: 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19-05-25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19年5月25日 废止时间: 暂无
政策咨询机关: 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4-2716801
名  称: 关于印发《金寨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词: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医疗服务

关于印发《金寨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5-28 16:40 来源: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退役军人〔2019〕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金寨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525


    金寨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切实保障全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保障对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部分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重点优抚对象。

二、医保缴费

(一)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按照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同时参加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按上级规定缴费标准缴纳,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缴纳。

(二)在城镇就业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解决。

(三)农村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解决。

三、医疗服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均为重点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规范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开设重点优抚对象专门诊室,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重点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在对重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付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必要时可以履行签字手续。

重点优抚对象持相关证件(如金寨县重点优抚对象证明、残疾军人证、安徽省优抚对象定期补助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享受的医疗补助按规定及时报销。

重点优抚对象需转院治疗,必须实行逐级转诊,并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危急重症病人除外)。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优抚医疗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管理系统。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符合优抚医疗补助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按月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结算。

四、优抚医疗补助

对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二)部分无工作单位重点优抚对象享受门诊医疗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三属”、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补助200元。

(三)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其规定报销比例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优抚医疗专项资金中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住院医疗补助: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为60%,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补助标准为4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标准为3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部分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补助标准为2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五)全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慢性病补助。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种和补偿范围限额内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及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后的剩余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优抚医疗专项资金中按10%予以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六)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计算范围。

五、城乡医疗救助

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具体按《金寨县城乡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金医保〔201928号)执行。

六、资金保障

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制度,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支出户,在县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保障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优抚医疗专项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从合法渠道筹措的其它资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现当年平衡。优抚医疗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七、相关部门责任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切实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工作。严格审核享受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资格,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基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帮助。

县财政局应及时合理安排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和卫健委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县医疗保障局和县人社局应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商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县卫健委应组织医疗机构制定便民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八、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按职责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961日起实施,金民优〔201728号《金寨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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