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医保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医保局作为医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全县医保部门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医保部门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医保部门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医保部门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医保部门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开展医保部门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医保部门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医保部门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医保部门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医保部门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主动公开医保部门工作情况;
(七)医保部门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受理、办理医保部门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九) 群众对医保部门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县医保局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医保部门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县医保局在年度考核前制订考核方案及百分考核细则;
(二)公开工作考核组综合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县医保局批准;
(四)经县医保局批准的考核结果中获得优秀的科室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建立医保部门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医保部门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2周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医保局办公室;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