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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201-00018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主动回应 发文日期: 2022-01-27 17:01:34
发布机构: 金寨县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2-01-27 17:01:34
来源单位: 金寨县医疗保障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以案释法】医保局《以案释法》2022年第一期
文  号: 词:

【以案释法】医保局《以案释法》2022年第一期

2022-01-27 17:01 来源:金寨县医疗保障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一、推荐理由

对抗性体育活动属于典型的自甘冒险行为,该案系对自甘冒险规则确立的有益尝试。

 

二、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民终107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3-02

关键词

无过错;公平责任;自甘冒险行为

 

三、案情摘要

2017年3月23日晚,庞浩与其朋友在静海区蓝爵篮球馆打篮球,后张浩加入篮球比赛,与庞浩分属不同队伍。张浩在起跳投篮时,庞浩前来防御,双方发生身体接触,致张浩受伤。张浩于2017年3月24日到天津水上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1、右膝内侧胫骨平台后缘裂纹骨折;2、右膝股骨外侧踝、外侧胫骨平台后缘骨挫伤;3、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后角损伤、撕裂Ⅱ级;4、右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Ⅱ级;5、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Ⅲ度、外侧副韧带损伤Ⅱ度、内侧副韧带损伤Ⅰ-Ⅱ度;6、右膝关节创伤性滑膜炎伴关节囊积液,共花费医疗费955.46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20.25元、个人账户支付123.21元、个人支付612元。张浩于2017年3月29日至天津市天津医院诊治,经诊断为:MR前叉韧带Ⅳ撕裂、外侧半月板Ⅲ撕裂、外踝撞击伤、内侧韧带Ⅰ损伤,花费诊察费50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6.5元、个人账户支付13.5元、个人支付20元。张浩于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4月7日到天津市北辰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名称为关节镜下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重建+外侧半月板成形术,术前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外侧半月板损伤,术后诊断为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外侧半月板撕裂,共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27106.52元,全部为自费。张浩于2017年4月10日至天津市静海县城关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35.5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7.25元、个人账户支付5.75元、个人支付12.5元。张浩于2017年4月13日到天津市北辰医院进行换药、拆线,花费医疗费120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66元、个人账户支付54元。以上张浩共花费医疗费28267.48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320元、个人账户支付196.46元、个人支付27751.02元。张浩于2017年5月26日购买康复器材及膝关节固定支具共花费708元。

 

四、争议焦点

原告受伤是否被告碰撞导致;篮球运动属于典型的自甘冒险行为,受害人能否要求碰撞者承担责任;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损失。

五、裁判要点

参加体育活动属于典型的自甘冒险行为,运动中非主观故意致他人伤害的或者自身受到伤害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本身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不过是分配损失的工具,要求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时,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判令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有利于化解风险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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