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对未参加医保的职工的医疗费买单?
一、推荐理由
用人单位违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法定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针对某些用人单位与劳务者约定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有宣传法律知识、提升全民法治意识之意义,可列为普法性案例。
二、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1128民初74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
审理法院: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1-22
主审法官:王彦平
三、关键词
法定强制保险;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四、案情摘要
胡春红系张英俊(已病故)之妻,张鑫、张楠、张铄系张英俊之子女。仁合公司与事务中心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2016年1月1日,仁合公司与张英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仁合公司核定张英俊每月工资2000元,并将张英俊派往事务中心从事保安工作。 2016年9月30日,事务中心与鑫联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将政务中心物业服务事项委托给鑫联公司,约定委托服务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事务中心将2016年9月30日之前其与仁合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费全部支付完毕。鑫联公司接管后,未清退张英俊,继续在该中心从事保安工作。仁合公司与张英俊未书面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0月起,事务中心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鑫联公司,仁合公司未再支付张英俊工资。 同年10月22日,张英俊在家突发疾病,住院治疗花医疗费62746元,后医治无效病逝。经核实,该笔医疗费中可核报40560元,但张英俊未参加医疗保险。
五、争议焦点
一、2016年1月1日张英俊签订的《员工入职上岗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张英俊2016年10月之后的劳动报酬应由谁给付?三、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张英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无法通过医保报销,三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六、裁判要点
张英俊签订《承诺书》,承诺“本人劳务工资中包括应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如须缴纳社会保险,则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不与公司发生关系”。 该承诺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仁合公司、鑫联公司先后作为用人单位未给张英俊申报缴纳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对张英俊未能从医疗保险中报销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事务中心已按约定支付工资,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七、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