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目标
通过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形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医保局召开会议,组织人员就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相关工作提出建议,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金寨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四、实施内容
(一)保障对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费来源
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需要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以单位上年度基本医疗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之和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县医保和税务部门随基本医疗保险按月征收。
(三)待遇标准
1.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年度住院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当次住院起付线后予以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为:0至1500元(含1500元,下同)的部分,补助比例为55%;1500元至 2500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65%;25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为75%,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出院结算时直接抵付,抵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一个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住院规定的费用,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予补助。
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后,其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3000 元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再补助60%。此项补助,在次年3月底由县医保局统一汇总,审核后统一发放。
2.门诊慢特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其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病种限额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85%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再补助11%。
五、创新举措
通过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形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六、下步打算
扎实开展金寨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审核、结算及待遇发放等工作,对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人:盛洁,职务:金寨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居民医保股股长,联系方式:0564-7060039,联系地址:金寨县金梧桐政务中心二楼金寨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