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小组讨论
意见落实责任清单的回复
县委办:
根据《中共金寨县委办公室关于交办县人大代表审议意见、县政协委员小组讨论意见的通知》(办〔2022〕7号)文件要求,针对梅山镇卫生院无法提供住院服务,群众住院只能到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增加了群众医疗支出,建议将城区群众县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比照乡镇卫生院比例。我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答复如下:
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2012年起就实行了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征缴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服务、统一待遇标准,根据《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9〕18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在市内二级医院和县级医院住院起付线500元,起付线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报销比例70%;10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80%。城乡居民在市内一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200元,起付线以上至500元(含500元),报销比例70%,5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90%。金寨县人民医院、金寨县中医医院同属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城区群众在县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比照乡镇卫生院比例的建议是违反六政办〔2019〕18号文件规定的,无法执行。
建议:对梅山镇卫生院进行改造,设置部分住院病房,加强医务人员能力提升,满足城区居民的住院就医需求。
金寨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