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用工问题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吴孔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乡村用工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一)针对“农户在农村家门口以农业为主的生产劳动发生的意外所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直接走农村医疗保险,不用企业来负担费用”
经咨询金寨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关于做好有关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为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可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超龄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致残,与用工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关系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经咨询梅山律师事务所,根据《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六医保秘〔2019〕78号)第十一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基本医疗意外伤害保险不予支付。因用工人员与企业形成了劳务关系,如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由企业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此外,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市级统筹,我们会积极向市医保局反映您的建议。
(二)针对“企业承担一部分农村医疗保险费用”
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特困人员(五保户)、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困难职工的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资助;A、B、C类低保对象的医保费由政府定额资助315元,个人缴费35元;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夫妇、农村双女绝育户夫妇、重度残疾人、监测人口的医保费由政府定额资助175元,个人缴费175元。
我县并未明确或规定企业承担部分城乡居民医疗参保费用的相关政策文件。
特此函复
联系单位:金寨县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189792109211
金寨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