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医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保系统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医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医保系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公开责任,是指医保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部门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医保部门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医保部门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医保中心公开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保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医保中心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医保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医保部门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医保部门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实行医保部门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医保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九条 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县医保中心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